上海勞動仲裁律師們,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一個關于“勞動合同不給員工一份,能要兩倍的工資嗎?”的話題。你知道嗎,有些公司在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會把合同全部收回,但是不給員工一份。這樣做合法嗎?員工能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嗎?我們來看看一個案例。
案件情況是這樣的:王先生在2020年5月加入北京某公司,擔任市場策劃經理,月薪1.5萬元。但是,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沒有給王先生一份合同。2021年4月,王先生因個人原因離職。
王先生認為,他在工作期間沒有拿到勞動合同,公司沒有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總計超過15萬元。
爭議焦點是:王先生提交了自己的社保繳費記錄,證明自己與單位有勞動關系。公司出示了王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并表示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沒有給王先生簽訂合同。王先生說他確實簽了合同,但公司以收回蓋章為由收回了兩份合同,沒有給自己一份,他認為公司沒有完成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所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裁決結果是:公司不需要向王先生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上海勞動法律師分析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由公司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但是,在實踐中,許多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收回所有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一份,這當然是不合規的。
然而,只要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無論公司是否給勞動者一份,都意味著公司已經履行了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能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還有類似的情況,在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工資、崗位和工作內容空缺,未填寫。這只意味著合同的內容協議不完善,并不意味著合同無效或未簽訂。在這種情況下,工人也不能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
雖然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公司不需要支付兩倍的工資差額,但沒有必要扣押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通過社會保障支付記錄、出勤記錄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公司不僅不能否認勞動關系,而且容易讓勞動者誤解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對于工人,如果公司沒有扣除合同,你可以向勞動監督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給予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拒絕履行,很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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