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基本案情:原告付某某向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14年7月27日,被告劉某某、孫某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約定年利率16%,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要求繼續借用,被告將利息和本金一并計算在內,原告又湊齊100000元,重新借給被告。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年利率16%。借款期間被告一直支付著利息,現原告因生活需要急需用錢,被告拖延不還。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30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共計30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起訴之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300000元為基數按年息15%計算)。3、被告負擔本案保全費及受理費。
被告劉某某辯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實認可,但是自借款之后被告已經償還原告235000元,其中有155000元有銀行轉賬記錄,其他款項是根據原告提供的銀行賬戶在ATM機現金存入,并且雙方簽訂的借條對利息約定不明,被告認為已經償還原告上述235000元。被告孫某某辯稱:對該筆借款不知情,亦未事后認可,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付某某借款50000元并約定年利率16%,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原告湊齊100000元,重新借給被告,雙方約定利息按年息一分六厘計算。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雙方約定利息按一分六厘計算。該借款及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還款,原告訴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劉某某在借到原告款項后,共計向原告支付205000元。
裁判結果: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劉某某歸還原告付某某借款9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劉某某支付給原告付某某借款利息(本金以1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計算;本金以2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計算),與第一項同時付清;
三、駁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付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劉某某歸還付某某借款本金26408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劉某某支付付某某借款利息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劉某某支付給付某某借款利息(本金以264080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計算),與第二、三項同時付清;
五、駁回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本案中原、被告對2015年10月20日約定20萬元借款利息按一分六厘計算,該利息是否約定明確產生較大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劉某某與付某某在2015年7月27日的借條中明確約定利息按照年息一分六厘計算,該約定未超出法律規定。劉某某與付某某在2015年10月20日的借條中,雙方雖然約定利息按照一分六厘計算,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考慮到兩份借條形成時間間隔較短,松江方松律師根據利息約定的內容結合交易習慣,應當認定當時原、被告雙方形成借條時,對利息的約定為年息一分六厘。
松江方松律師對于年息一分六厘的理解,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在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場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釋,那么首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詞句進行解釋。合同文本所運用的字句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載體,在進行合同解釋時,應當優先依據文本,對當事人的詞句進行解釋,也即文義解釋在合同解釋方法的次序上具有優先性。在理解詞句所具有的含義時,可以借助辭典、交易習慣以及一般理性經濟人的認識予以確定。[1]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涉及某一專業領域時,應當結合該專業領域的術語對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詞句進行理解。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寫的《現代漢語詞典》中對利率“分”的解釋:“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計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計算”;關于“厘”的含義:“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松江方松律師結合民間借貸交易習慣和已實際支付利息情況,本案中原、被告約定的年息一分六厘應理解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一審認定利息錯誤,二審予以調整正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上海合同律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