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由于資質、信用、情況等原因,實際借款人往往與借條上簽名的借款人不一致。上海債務法律咨詢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
顧名思義,名義借款人是在借條上簽字,向貸款人借錢的人,實際借款人是實際使用借款人。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主流觀點是借款的實際用途不影響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簽字的借款人應根據借款合同承擔還款責任,除非名義借款人在借款時向貸款人披露實際借款人,否則名義借款人不參與履行借款合同,不享受收入。也有人認為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都參與了貸款,影響了民間借貸秩序,應該共同償還貸款。
一:名義借款人不能證明貸款人知道實際借款人,名義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1:第三人張民間借貸糾紛二審判決二審判決【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14民終92號】認為,高主張借條由葉出具,借款人為葉、葉、張主張借款人為張,葉不是實際借款人。貸款應由高主張。對此,我院認為借條由葉以借款人名義出具。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高主張葉為借款人。即使葉是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都是張,這是葉與張的內部關系。葉還款后可以向張追償,或者張可以直接為葉還款。因此,我院依法認定借款人為葉。
案例2:柴某寧,柴某新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6民終3560號】認為,“關于貸款主體問題,案件涉及的借條是柴某寧向柴某出具的,柴某寧表示只是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是案外人張某。柴某某不認可張某某是借款人,柴某某是新的。張某某表示,他們在本案貸款發生時并不認識對方。張某某在二審中表示,他沒有向柴某某出具新的借條,但在收到款項后,他向柴某寧出具了借條。事實表明,本案涉及的貸款主體是柴某寧。關于柴某寧是否實際收到貸款。柴某寧表示,他沒有實際收到貸款,并提供證人田某某出庭作證。柴某寧的陳述和田某某的證言與對賬確認書相矛盾。對賬確認書中載明“借款人和隨從親友當日當面清點,接受現金后向貸款人出具一張借條”,上訴人柴某寧新提交的借條和對賬單都有上訴人柴某寧的簽字,上訴人柴某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對賬確認。
二:實際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擔還款責任的,構成債務加入,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1:柴某、余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判決【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5民族終端789號】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審法院認定的貸款本金金額是否正確,上訴人柴某是否應與王某對被上訴人余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審理,2010年9月9日,上訴人柴某與被上訴人余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王某作為借款人向余某借款7萬元,王某出具了《借條》。上訴人認為已償還貸款,未提供余某出具的收據或其他還款依據,未在借條上注明,不符合交易常識,不能排除雙方有其他經濟往來的可能。上訴理由我院不予支持。2012年8月23日,上訴人出具的證明被視為并存債務承擔。柴某不再是擔保證人,而是共同債務人。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和王共同償還余某的貸款本息。處理沒有錯。
三:名義借款人能夠證明貸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知道實際借款人的,實際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1:大連高新園區A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王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判監督民事裁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民申645號】認為,根據涉案五方協議的內容,A公司主張在簽訂協議時不知道實際借款人是S集團是否成立。該協議明確規定了12份個人名義貸款合同,包括本案以王名義簽訂的貸款合同,共簽訂5400萬元貸款的流程和12份具體人員名單,并確認實際用戶為S集團。同時記載,A酒店以其所有12套已抵押登記在A公司員工徐名下的房產,為5400萬元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五方協議明確表明,各方明確規定,包括王簽訂的貸款合同在內的12份貸款合同都是借名貸款。除了王等12人與A公司的貸款合同以個人名義簽訂,其他12份貸款合同都是以個人名義簽訂的,而不是以個人名義簽訂的。此外,S集團詳細闡述了貸款流程,并認可其實際收到并使用了A公司向王等人賬戶發放的貸款。還款也是由S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以5400萬元為貸款基數計算利息,而不是按照不同的貸款金額償還包括王在內的12筆個人名義貸款。上海債務法律咨詢個人名義貸款合同簽訂后,王不再實際參與貸款履行、設立擔保、還款等過程。基于上述事實和原因,一、二審法院確認王是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應為S集團。王與A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涉及的債務,由一審第三人S集團承擔還款責任。認定依據充分,沒有錯。
案例2:劉某某、袁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判決【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終3483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第三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本案中,雖然涉案借據顯示借款人為劉某某,擔保人為劉某某,但袁某、劉某某和劉某某在簽署這兩份借據時,都知道劉某某是實際借款人和用戶。劉某某是涉案借款人的受托借款人,劉某某是委托借款人,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應直接約束袁某某和劉某某。現在袁某某根據其與劉某某的真實法律關系,主張與劉某某的民間借貸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