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狀況證明
辦法: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
2、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辦法:可補辦身份證,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3、人員失蹤證明
辦法: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4、保險事故證明
辦法:保險公司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
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辦法: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于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不予出具證明
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辦法:現實表現證明屬于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于非組織行為
7、房產情況證明
辦法: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辦法: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9、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辦法:可補辦身份證,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10、償還能力證明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11、親屬關系證明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2、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3、身份信息證明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須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辦法:對于丟失或損壞的,可到公安機關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個人身份證明。
14、健在、死亡證明
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辦法:根據公安部的規定,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15、實際居住地證明
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辦法:辦理實際居住證明,可到社區(村)委會辦理,要提供房產證、租房證明、身份證等個人資料。
16、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對個人不予出具。
辦法:根據公安部的最新規定,公安機關不對個人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并解釋,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請給予出具證明。不過,在具體實踐中,對于出國等非招聘類事由需要出具個人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基層派出所同樣受理。
17、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后,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辦法: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
18、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錯,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