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屬賠償保險金要點:
上海市徐匯區龍華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4042號一審判決X公司向韓某開具離職證明、支付韓某失業保險金1760元。韓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X公司支付其未依法為韓某開具離職證明導致的韓某失業保險金損失(月度計算標準為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90%【粵人社規[2018]12號】,計算期限為2018年7月4日至X公司開具合法離職證明并交予韓某之日止)。
二審期間,韓某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
(1)電子郵件,證明韓某提前告知X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X公司開離職證明。
(2)微信聊天記錄,證明直至2020年2月27日微信溝通中X公司的人資總監依舊以接受調解為前提,再配合后期的離職證明開具和背景調查,主觀刻意造成韓某不能入職其他公司的客觀嚴重后果。
(3)入職邀請函,證明X公司故意不履行法定義務不提供離職證明,造成韓某一直不能入職其他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韓某的實質工資損失理應由X公司依法承擔。
(4)社保繳納清單,證明韓某從2006年開始繳納失業保險且已連續超過12年,根據社會保險法46條,依法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
(5)、(6)上海人社/粵人設公告,證明廣東省和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由2018年5月1日后調整為最低工資標準的90%。
(7)深人社規(2018)11號,證明上海市2018年7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律師整理法規要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根據《上海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及時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導致勞動者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滿十年的,可以領取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本案員工非本人意愿離職,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公司沒有正當理由,不向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員工不能合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就此向員工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2017年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130元/月,2018年8月1日開始調整為2200元/月,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在2018年5月1日后調整為最低工資標準的90%,根據上述數據,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失業保險金47457元【(2130元/月×1個月+2200元/月×23個月)×90%】。
法院最終判決情況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關于開具離職證明以及未開具離職證明的損失賠償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根據《上海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及時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導致勞動者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滿十年的,可以領取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本案韓某非本人意愿離職,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X公司沒有正當理由,不向韓某出具離職證明,導致韓某不能合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就此向韓某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2017年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130元/月,2018年8月1日開始調整為2200元/月,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在2018年5月1日后調整為最低工資標準的90%,根據上述數據,X公司應當向韓某支付失業保險金47457元【(2130元/月×1個月+2200元/月×23個月)×90%】。原審法院對此計算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