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資詐騙案好律所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詐手段大量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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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兩個。
構成要素。
(a)目標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本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或缺的資源和生產要素。但生產者和經營者自有資金有限,因此時不時的集資就成了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犯罪行為,稱為集資,實際上是詐騙,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以欺騙的方式欺騙公眾,不僅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而且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和貸款的正常運行,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投資者對融資活動過于謹慎,甚至向金融機構融資,可能會產生不信任,影響經濟發展。
(二)客觀要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通過詐騙進行大量非法集資。構成本罪人應當符合下列客觀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行為。
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為一定目的籌集資金或集中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不被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集資,是本罪的本質。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欺詐非法集資:(一)集資后攜集資款潛逃的;(二)募集資金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而是被擅自揮霍、濫用,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三)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四)承諾募集人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的高收益率。
2.集資是靠欺詐實現的。
所謂利用詐騙,是指行為人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資金。在實踐中,犯罪分子利用欺詐手段非法籌集資金,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和盲目的投資心理,利用市場經濟下復雜的經濟活動和不完善的投資法律制度。如果某些行為者謊稱自己的集資行為已經得到政府領導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有時甚至偽造相關批準文件,騙取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發布虛假廣告,造成大眾投資獲利心理;有的打著控股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經濟效益好、分紅豐厚為誘餌;一些虛構的企業或者實際不存在的企業計劃。只要行為人采取隱瞞真實情況或者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就是以欺騙手段進行的非法集資行為。
3.詐騙非法集資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是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由故意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分子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
所謂挪用,包括將非法籌集的資金歸非法籌集資金的個人控制,也包括將非法籌集的資金歸單位控制。一般情況下,目的是將非法籌集的資金所有權轉移給自己,或者隨意揮霍,或者在占有資金后帶著錢潛逃。
三。
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這樣的目的,他的行為屬于一般的集資和借貸。即使行為人為了獲得集資款而夸大了返還集資款的條件,并且集資后因經營不善或市場因素變化造成損失而無力支付集資款本息并引起糾紛,也只能作為債務糾紛處理,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2.集資詐騙的數額。數額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四個。
無罪抗辯及相關案例指南。
無罪抗辯要點1:金額不符合立案標準。集資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的違法所得和集資金額未達到刑事立案可追溯標準的,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視為犯罪”。
判例指南: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陜刑字第315號]
無罪論2:被告人沒有逃逸行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觀目的要件缺失。
案例指南: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19罰37號]
無罪辯護點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行為不能代表單位意志,違法所得不受單位控制。
判例指南: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9(刑初字第39號)]
無罪質押4:被告人是普通會計師,不是單位行政人員,不直接參與非法集資過程,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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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抗辯要點五:提供善意的行為不能視為“為非法集資進行宣傳”的行為,有親屬關系的共犯必須對親屬關系和行為力作出實質判斷,才能得出不符罪的結論,否則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判例指南: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2003)建興龔楚字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