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咨詢 蓄意殺人罪既是極其嚴重的又是非常古老的罪行,無論在哪個時代、哪個國家,一旦定罪,就會面臨最嚴厲的懲罰。因案情重大,社會關注較多,對故意殺人罪辯護存在較大困難。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生存權,避免誤判的前提下,故意殺人罪具有較高的辯護價值。
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做過刑事辯護的律師,就像一個沒當過兵的人;沒有為故意殺人案做過辯護的刑事律師,就像一個沒打過仗的戰士。蓄意殺人罪的辯護,也許不是律師行業最賺錢的一項工作,但肯定是最能檢驗功力和成就感的一項工作。
蓄意殺人可分為兩類:行為人確認(當場抓獲、多人目擊或監視拍攝犯罪行為等)和行為人不確認(事后根據其他證據鎖定)。本文從這兩個角度探討了故意殺人的有效辯護方法。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嫌疑人是在犯罪現場被抓獲的,或者有許多人目睹了整個犯罪過程,或者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拍下了犯罪過程,并且確定了犯罪人的身份。對這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通常采用以下四種辯護方法:
㈠申請精神疾病鑒定。
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故意殺人案件,特別是殺人案、手段殘忍案(碎尸、煮尸等),向司法部門申請對嫌犯進行精神鑒定,成為許多辯護律師的首選。但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如2006年陜西漢陰邱興華特大殺人案),這一辯護方法的成功之處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計。
如嫌犯在實施犯罪前并無特別明顯的精神癥狀,司法機關一般不會同意辯護律師的精神鑒定申請。即便申請獲批,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也可能達不到辯護律師的期望。即便鑒定意見認定嫌犯患有某種精神病,司法機關也會認定嫌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對判決結果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如2019年江西南昌紅谷灘萬小弟故意殺人案)。
這一現象的產生,與中國的傳統觀念和輿論環境有關。殺生,是中國普通民眾最樸素的正義觀。在中國,一般人對精神疾病認識不足,認為精神疾病可以偽裝,精神鑒定可以偽造,疑犯是借精神疾病逃避刑罰。司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愿在社會輿論關注的案件中,站在群眾的對立面,承受各種猜疑。所以,辯護律師把他們的大部分希望寄托在精神病鑒定上,很可能是徒勞的。
針對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提高辯護成功率的途徑有:
一是提供犯罪嫌疑人就醫前的相關材料,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疾病(2013年北京朝陽大悅城故意殺人案)。多數情況下,辯方很難拿出這類證據,一般是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嫌疑人平時行為異常,或嫌疑人親屬有精神病史。顯而易見,這類證據缺乏充分的說服力,司法機關不能采納。
二是受害人家屬的態度。若嫌犯一方以民事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精神病鑒定的阻力也就不大。在忽視被害人親屬態度對案件結果影響巨大的情況下,試圖通過精神病鑒定獲得較好的辯護效果是不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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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被害人過錯作為民間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的辯護重點,是許多律師在辯護時所采用的主要方法。特別是近幾年來,“正當防衛”被多起具有影響力的案件激活,為一些命案辯護工作注入了活力(2018年江蘇昆山龍哥反殺案)。這一辯護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應注意兩點:
一是對被害人過錯的闡述,要點到為止,否則就太過草率了。有的律師在庭審中用更大的篇幅、更激烈的言詞來抨擊被害人的過錯,這樣很容易引起被害人親屬的強烈反對,造成庭審秩序的混亂,從而使法官產生反感,影響辯護效果,甚至可能危及辯護律師的人身安全。
其次,即使被害人一方有過錯,如果嫌犯殺人的對象并非直接犯罪人,而是其親屬,殺人的人數較多,手段較殘忍,則該辯護方法仍然無效。正如“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被害人過錯”也必須是被害人本人而非其親屬所為。而對受害人親屬的殺人行為,恰恰反映出其極強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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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量刑情節,也是律師在故意殺人案件中十分重視的辯護角度。但是,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自首并非必然的“免死金牌”(2010年陜西西安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一些罪犯在犯罪前就已經做好了“自首”準備,以此作為報復殺人后逃避極刑的手段,司法機構和社會輿論也不會對他們的這種狡猾伎倆手下留情。辯護律師把所有的財寶都押在嫌疑人的“自首”情節上,也是很危險的。
立功也不一定就免除了嫌疑犯的死刑。小立功,就是在這種極其嚴重的故意殺人罪面前也不值一提。如果沒有與殺人罪相對應的重大立功,最好能夠達到刑法第182條“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要求,則其辯護效果也難以得到保證。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律師為了達到辯護效果而向當事人提供所謂的立功信息,這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麻煩。那不是辯護,是犯罪,是絕對無法跨越的紅線。
第四,認罪悔罪。
供認態度,是司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要考慮的因素,也是萬金油在辯護律師無話可說時所持的觀點。對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死刑。
在中國,現有的法律對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一方的法定賠償數額很低,這是非常沒有人性的。這一規定的缺失,給律師提供了一定的辯護空間。直到法庭作出最終判決,如果被告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成刑事和解,那么免死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然而,嫌疑人家中可能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賠償,或者被害人一方堅決不接受賠償,一定要嫌疑人以命抵命,這樣該怎么辦?
身為辯護律師,我們需要充分了解以下兩點:
一是認罪悔罪態度,不以“賠償數額”作為唯一衡量標準。要是錢不夠用,也要表現出足夠的歉意和真誠。道歉和真誠的表達,既要選擇讓受害者一方能夠接受的方式,也要選擇合適的時機和場合,還要有毅力和毅力。
其次,時間是治療創傷的最佳良藥。在案件剛發生時,受害人家屬必然處于極端悲痛、極端仇恨的狀態,短時間內無法理解嫌疑人。受害人親屬的痛苦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平復,開始適應新的生活狀態。由于家庭發生了重大變化,失去了一位重要成員,一般家庭受害人一方的經濟狀況可能會惡化,不同親屬之間在是否接受賠償方面存在分歧。若審理時間較長,則達成刑事和解的希望也將大大增加。
上述四個方面,是對當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故意殺人案件的常規辯護方法。這兩種方法都是好的,但如果單獨使用,實現辯護目標的可能性就會降低。最佳方法,就是把防衛過當的東西結合起來使用,想盡辦法多加幾層防火墻,增加保險系數。
就這類案件而言,根據每個案件本身的特點,也可以采用比較個性化的辯護方法,如:
主旨辯護在一些蓄意殺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可能正處于刑事責任年齡的邊緣。在疑犯年齡方面的證據出現混亂的情況下,可以給辯護律師一個借題發揮的空間。年齡是一個硬性指標,死刑案件中,嫌疑人的年齡一旦存疑,司法機關在處理時必須十分謹慎。
質的辯護。一些蓄意殺人案件的定性并不一定準確。嫌疑人的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并不意味著嫌疑人一定是故意殺人,也可能是故意傷害致死,或者是過失殺人。即使是故意殺人罪,也存在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分。辯方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改變了案件的定性,這樣也能取得良好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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