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犯罪包括哪些?上海律師咨詢
刑法從382條至386條的15個條文中,規定了貪污賄賂犯罪的各種具體罪名和處罰規定,上海賄賂犯罪律師 具體可以分為三類: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國有財物或公共財物的犯罪。包括:、、、私分罰沒款物罪。
(二)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事項,實施的提供、介紹、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個人、斡旋受賄罪、、個人、個人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賄賂犯罪證據收集要點
一、注重在初查環節收集證據。初查是否扎實直接關系到案件的成敗與案件質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細化的初查方案。一是注重查明案件細節。對案件時間、地點、人物要通過搞準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減少對口供的依賴,力爭形成先證后供、以證促供、以供印證的良性循環。二是要注重獲取關鍵物證。要圍繞犯罪嫌疑人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不動產外圍取證,把主要關鍵性證據固定在初查階段。三是偵查方案要及時進行調整。要根據案件及情況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初查方向、對象、重點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偵查對象。
二、注重在訊問中獲取言詞證據。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時機。要在受賄人尚無心理準備時,果斷立案拘捕,使受賄人與外界隔絕聯系,從而取得關鍵性言辭證據。二是重點突破行賄人心理防線。利用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等方式對行賄人進行思想教育,使行賄人放下思想包袱,從而取得可靠的言辭證據。三是要確保證據的確定性。對行賄人和受賄人就行賄和受賄數額不對等、犯罪時間、場景地點不一致等情況,要反復訊問,取得確實、充分的言辭證據。四是要保證證據的全面性。對嫌疑人在不同階段、不同場合、面對不同審訊人員所作的不同供述詳細做好筆錄,形成書面文字或制作錄音錄像,并將這些資料全面收集、整理、歸類、移送。
6.混合主體能否構成共同受賄罪
所謂混合主體犯罪是指有特定身份者與無特定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在身份犯諸如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中,主體必須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國家工作人員,那么非國家工作人員例如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所實施的行為能否構成受賄罪呢?上海賄賂犯罪律師 回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在1997年新刑法修訂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8年頒布了《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其中明文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以共犯論處。”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顯然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共犯。但是新刑法的修訂取消了此條,僅對共同貪污行為有所規定,而對混合主體的伙同受賄問題沒有涉及。基于此,許多同志對新刑法實施以后如何認定混合主體的共同受賄行為產生了模糊認識。筆者認為:依照共同犯罪的理論以及遵循刑法總則與分則的關系,非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國家工作人員伙同受賄的行為仍可以構成共同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