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后拆遷房如何分配律師哪個好 近年來離婚率急劇上升,這是有目共睹的。那么隨著夫妻離婚,必然會出現子女撫養權糾紛、撫養費糾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俗話說,清官難破家務事。至于孩子撫養權糾紛的解決,思路變化不大。然而,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越來越復雜。如果夫妻雙方都心平氣和地協商或調解,一旦雙方各執一詞,互不讓步,往往需要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從而達到解決糾紛、停止糾紛的司法目的。
所以今天,我們想分享的主題是:當夫妻分道揚鑣時,移民獲得的安置房應該如何分配?
一、房屋拆遷是夫妻一方父母獨立出資建房時的分割方式。
在中國農村,年輕夫婦剛結婚時往往住在父母家里,沒有自己的獨立住所,這是很常見的。當然后期隨著父母年齡的增長,也會出現年輕夫婦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我們就不贅述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安置拆遷補償無疑是父母的共同財產;如果有一方父母單獨建造的房屋,但小兩口后期進行了或參與了重大修繕,那么這部分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這時候既不是小兩口的共同財產,也不是父母的共同財產。
因此,離婚時,夫妻不應將夫妻一方父母所建但共同二、三代人使用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拆遷所得的補償分割,否則會損害第三人(即一方父母)的合法財產權益。協議分割,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訴訟確認合同(協議)無效。
二、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婚前夫妻一方財產的分割方式。
(一)房屋拆遷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
無論被拆遷房屋是通過貨幣手段還是房屋手段進行安置,拆遷安置的收益都來自雙方的共同財產。其實搬遷安置的好處也是雙方共同財產的正式轉化。由于被拆遷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被拆遷房屋中獲得的利益也屬于原權利人。
(二)婚前夫妻一方財產分割的方法。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有兩種爭議:
(1)被拆除的權益是一方配偶的財產還是雙方配偶的共同財產?
(2)如果房屋在拆遷過程中增值,增值部分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第一個問題,筆者的觀點是:從拆遷人的利益來源分析,婚前一方配偶個人不動產的物權會因婚后拆遷而消滅。根據拆遷條例、產權置換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安置用房地產或者房屋是對先前權利的補償,或者是先前房地產物權的延伸。搬遷權的產生是基于一方婚前財產權的消滅。如果搬遷利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是將一方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明顯損害夫妻財產權益,這是違法的。
對于第二個問題,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丈夫的共同生產。”那么應該如何理解拆遷安置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部分呢?熟悉房屋拆遷策略的人應該知道,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一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對被拆遷房屋本身財產價值的補償,而被拆遷房屋的價值并不是因為夫妻雙方的維護和裝修而增加的,更多的是因為市場因素的波動。因此,增值應視為自然增值,不計入夫妻可分割的共同財產;另一部分是房屋內居民的安置獎勵費。這部分錢不是一方婚前房子的改造。這部分安置獎勵費的數額與人口直接掛鉤,應劃分為夫妻共同財富。
(三)在公房拆遷中,夫妻一方或雙方雖不是房屋權利人,但一方或雙方構成居民資格的分割方法。
一般來說,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居民有權獲得公有住房拆遷補償,具備居民資格的包括以下幾類: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并在拆遷許可證簽發之日居住在因婚姻關系需拆遷的公有住房內。但在那里取得拆遷補償后,一般無權主張其他公房拆遷補償份額。
(2)一般情況下,如果你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且因婚姻關系在拆遷公房居住滿5年,直至拆遷許可證發放,也可視為居民,獲得拆遷補償。
(3)被拆除的公有住房中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難等原因住在借來的房子里,在別處未獲得福利性住房的。
(4)房屋拆遷時,戶籍因服兵役、大學學習、服刑等原因遷出被拆遷公房的。,且在本市其他地區沒有福利性住房的,認定為拆遷安置人,享受拆遷安置待遇。
但由于被拆遷戶與動遷組簽訂的“動遷協議”往往以戶為動遷單位,無法反映共同生活的人數,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請取得動遷組備案留存的被拆遷戶核定名單,以核定的動遷人數作為動遷財產的最終所有人。
(4)一方或雙方不是該房屋的產權人或居民,但根據政策規定,一方配偶可以獲得拆遷利益分割方式的一份。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離婚時,一方主張以與配偶訂立的婚姻、吸煙關系為基礎取得拆遷利益,因此拆遷利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一方面,根據一些地區的拆遷政策,達到適婚年齡的未婚年輕人可以獲得額外的拆遷福利份額,以便將來定居。因此,是否訂立婚姻關系與是否享受拆遷利益無關,這被作為反對將這部分拆遷利益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抗辯理由。
上海離婚后拆遷房如何分配律師哪個好 這種情況爭議較大,法院普遍認為該財產形成于婚姻關系期間,仍應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配。但也有觀點認為,這種利益應該屬于原拆遷戶,因為這部分利益來源于其特定的個人屬性,與是否與其配偶訂立身份關系不一定相關。由于此類拆遷具有較強的政策導向性利益,法律難以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仍需按照法律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