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搞明白什么叫行政協議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其次,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由上可見,如何判斷一份協議是行政協議,首先看協議的主體是不是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其次是與行政機關簽訂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第三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行政機關只能作為被告。
【2】其次行政協議發生爭議怎么辦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跟行政機關簽訂的協議可以說大部分的協議都是可以作為行政協議,例如在招商引資過程當中簽訂的招商引資的協議。
在行政協議簽訂、履行的過程中,出現爭議怎么辦呢?如果企業跟行政機關簽訂了行政協議,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協議。
企業或者行政相對人在期限內不復議、不起訴,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又該怎么辦呢?如果簽署的行政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反過來說,如果行政相對人即企業或個人不履行行政協議的,行政機關又該如何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認為行政機關不能當原告去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是行政訴訟,因為行政訴訟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
那么,個人或企業不履行行政協議,如果不通過訴訟的方式,還有其他合適的處理方式嗎?在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有相應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行政協議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時候行政機關應當在催告之后作出書面的決定。在法定期限內,行政相對人60日內可以向上一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
【3】最后我們結合協議本身特征,從實務中總結出可對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幾個方面如下
一、簽訂行政協議糾紛。簽訂行政協議糾紛案件中的被訴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簽訂協議的行為,法院會對簽訂協議行為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審查。起訴時優先考慮行政協議是否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行政協議內容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存在這些事由的,行政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行政機關也因此產生相應的責任。
二、行政協議強制執行糾紛。行政協議強制執行糾紛案件的被訴行政行為為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協議的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約定義務,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在起訴時應圍繞行政機關的職權、程序進行審查,如果行政機關不具備職權或者程序違法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因行政協議產生的行政賠償糾紛。因行政協議產生的行政賠償糾紛案件,被訴行政行為為以上四種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行政相對人可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的路徑有兩條:一是在對被訴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請求行政賠償;另一條路徑是在被訴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決定不予賠償,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數額不服的,可以依法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四、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糾紛。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糾紛案件的中,被訴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或者約定職責的行為,起訴時應當對行政機關是否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行政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方式、范圍等要求,全面履行職責義務進行審查。行政機關未全面履行職責義務的,就會產生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責任。
五、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糾紛案件。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糾紛案件的被訴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變更、解除行政協議行為。起訴時應當對變更、解除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協議約定的變更、解除條件進行審查。如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行為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行政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行政協議;如果行政協議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賠償損失。
此外,行政協議案件中的行政賠償,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賠償。首先應當考慮行政協議中合法有效的賠償責任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范規定行政賠償責任承擔方式追究行政機關賠償責任。上海行政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