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設立公司的情況經常發生。一些公司老板也會借員工身份證注冊公司,并承諾好處。那么,當事人并不是說注冊公司只是借身份證注冊公司的名義股東。他們是否對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海專業公司律師述本文是自然人將身份證借給他人注冊公司并承擔返還資金義務的案例。
案情簡介:
1、倪科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貨幣下同),注冊股東為余、曹。公司驗資報告規定,余投資40萬元,曹投資10萬元,公司收到注冊資本50萬元。
2、2019年4月9日,法院受理了債權人對倪可公司破產清算的申請,并指定了經理。經理發現,該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將50萬元轉入蘇州的一家工廠。
三、經理倪可公司起訴,要求法院命令余某,曹某共同返還公司出資50萬元及利息。
4、在審判過程中,余和曹辯稱,他們將身份證借給的臺灣人的身份證開了一家公司。他們無意共同出資成立公司,認為公司的行為與之無關。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裁定余某,曹某返還相應的投資和利息。原因是余,曹沒有共同投資成立公司,借身份證給他人注冊為公司股東,因為沒有提供足夠的依據,兩人也認為公司變更工商登記沒有異議作為公司股東身份,也辦理了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不采納其辯護意見。
曹某拒絕接受,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曹某主張其只是名義股東不承擔責任的問題。
主要原因是當事人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材料中被記錄為股東,屬于股東身份的法律形式,使其具有股東特征,善意第三方有充分的理由信任,即使公司股東登記不是曹真正的意思,但根據工商登記信息的宣傳效果和商業外觀主義原則,特別是涉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確認其股東身份。公司成立后,曹從公司領取資金,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曹配合處理,未對股東身份提出異議。因此,公司經理根據工商登記股東的身份要求承擔責任并不不不不當。
律師點評:
上海專業公司律師對本案涉及的公司法、公司治理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更多的研究。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曹是名義股東,但法院仍然判決兩人共同返還投資,看似無辜,但實際上罪有應得。
所謂的名義股東,一般是有限公司的實際投資者和名義投資者同意由實際投資者出資,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投資者為名義股東,名義投資者僅以公司登記機關的名義登記。
雖然是名義,但仍需承擔《公司法》等法律要求的股東義務和責任。全額出資;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實際投資者沒有出資或全額出資,公司債權人也有權要求名義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未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此,上海專業公司律師不建議擔任公司的名義股東。如果您必須擔任,不要將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借給他人注冊公司股東。請務必與實際投資者簽訂相關協議,約定實際投資者的具體投資金額、投資期限、未按約定出資或逃避出資等相關違約責任。必要時,要求實際投資者提供全額擔保。
如果名義股東不在公司工作或不經營公司,也要積極了解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前尋求救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