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進行登記在案外人的名下的被執行人財產能否可以直接影響執行?能否通過申請追加該登記名義人為被執行人并責令其在登記管理財產安全范圍內履行社會義務?以外人名義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被登記的名義人(外人)書面承認土地或房屋實際上屬于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查封。上海法律顧問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登記提名人否認土地或者房屋屬于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或者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不實的,當事人應當單獨提起訴訟或者采取其他程序,取消登記并以被執行人的名義登記后,可以采取扣押措施,不得直接執行財產。
法律(案例)指南:關于增補和變更的條款的第1條;《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助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法政發〔2004〕5號)第七條。"淘娃 "公司的出資人如何追加股東為執行人?
例:案件被執行人為A公司,該公司未繳納企業出資的股東為B公司,B公司發展因其具有股東C公司未繳納個人出資而無履行自己能力……對于我們這種套娃式公司, 如何通過采取一些強制要求執行管理措施?能否進行繼續不斷追加股東C為被執行人?(若股東C為公司,因股東D公司未繳納出資而無履行工作能力,能否能夠繼續追加至非企業法人為止?)
有限公司的債務只能按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股東不得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全額支付出資或無合法程序提取出資,如果出現違約,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行使債權人對股東的權利。在違約范圍內,公司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當 A 公司的股東 B 公司不繳納出資或者全額撤回出資時,可以依法增加 B 公司為收件人。在本案中,B 公司是債務人,因為該公司裁定 A 公司的股東 B 公司是在未繳付出資和撤回出資的情況下被執行并被命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
如果 B 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現行法律文書規定的連帶債務,而 B 公司的股東 C 公司出現不繳或不繳出資或撤回出資的情況,由于不斷增加會造成新的復雜的法律關系和額外原因的變化,在實踐中,除刑事追償外,一般不宜將被連續執行人的股東增加為被連續執行人的股東,當事人可以依法分別訴訟。
條例(判例-RRB-指引更改及增補條文第1、17及18條; 第 III 公司解釋第22條(ii) ; 及第 III 公司解釋第13條(iii)。
被執行的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企業名下不動產被保全查封后,公司通過股東私下與他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具有一定價款購買該公司,在未實際情況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已將中國公司對于所有國家財產不動產及股權轉讓給他人,并辦理了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公司產品名稱沒有設計變更)。在執行工作過程中,執行人民法院系統是否存在可以直接認定轉讓協議無效?是否已經可以未實際出資追加變更后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對于企業執行人民法院工作已經查封的被執行人公司名下不動產發生勞動合同轉讓,該不動產因無法及時辦理物權過戶登記手續所有權并未發生風險轉移,且因股東對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名下不動產不享有所有權無權對外轉讓,可以選擇繼續提高執行。
被執行人作為一個有限政府責任管理公司(名稱未變更),其股東雖然我國轉讓該公司全部股權且股東名冊發生發展變更,但是我們作為一種有限責任研究公司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提供法律基礎地位并未發生變化改變,不影響案件的執行。
由于時間有限責任就是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人格和財產所有權均已發生相互分離,股權系股東的財產而不是為了公司的財產,如果該股權交換理論價值體系并未被執行法院的執行政策措施所控制,該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不屬于適用嚴格執行審計程序設計審查的范圍,當事人是否可以另行訴訟主張權利,執行法院僅審查該股權轉讓行為能力能否排除本案執行。
上海法律顧問認為,對于長期股權網絡交易的對價,屬于股權轉讓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主義之間的合同之債,不具有受讓股東的公司共同出資(公司增資需履行法定程序)法律文化性質,以此為由認定受讓股東未繳納出資并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缺乏科學事實和法律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