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協議離婚律師哪個好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夫妻間關于房產部分或全部所有權轉移的合意是否可以撤銷,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是否可撤銷及子女是否有權要求履行協議,夫妻一方將雙方共有房屋賣給第三人,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夫妻將雙方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為促成雙方婚姻,一方父母應另一方要求將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后雙方沒有結婚,登記權人主張房屋為其所有,應當如何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對內對外如何認定,依據“結束非法同居關系的分手費協議”提出的請求法院能否支持,給付方配偶能否要求返還等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講授“婚姻家庭案件處理疑難問題”。
我們認為,基于第二十四條的推定效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可以根據需要追加配偶為共同被告,由其在此訴訟中對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進行抗辯與舉證,法院對債務性質與配偶是否應當承擔還債責任問題,統一作出判斷;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未追加配偶的,債權人有權另行起訴要求確認其連帶清償責任,法院應按照上述原則處理舉證與判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