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債務案律師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子女贍養父母天經地義,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父母生病無力支付醫藥費而舉債,債務能算做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嗎?本文就將整理的關于這方面的內容作如下說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雖然在理論上比較明確,但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當兩個外國債務通常是由丈夫或妻子一方,由于我國的社會傳統,很少有債權人借款時需要明確的債務屬于丈夫和妻子有共同的目的或借一個個體,即使口頭表達,后來也常常由于缺乏書面證據來驗證。
另一方面,債務完成后,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用于共同生產經營,屬于夫妻之間的事務,作為局外人,債權人更無法核實。鑒于此,最高法院裁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其債務進行追償的債權人,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實踐中,在確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綜合考慮1993年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
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向外界借款,如無異議,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如果一方借外債在婚姻關系的存在和另一方對象,可以證明債務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這是一個人債務,而不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上海離婚債務案律師
第三,一方在婚姻關系中,外債在另一方的存在有異議,但沒有證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一方應當證明債務的原因,如果你能證明同居或執行他們的職責,支持義務產生債務,債務在一起作為丈夫和妻子,如果你不能證明,夫妻個人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夫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