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看,遺產繼承的時間、以及遺囑中有沒有寫明只歸一方所有,《民法典》第1062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遺囑中寫明只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這里面有個關鍵點,就是如何界定遺產繼承的時間節點?是以辦理遺產繼承手續的時間在不在婚姻期間為準,還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在不在婚姻期間為準?
通常情況下,大家一般都會認為,只要是婚姻期間繼承得到的遺產就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上海遺產繼承法律咨詢認為,單純看這一點是不夠的,還應當看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在不在婚姻期間,因為根據《民法典》第1121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一種觀點認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那一刻起,財產成遺產,繼承已經開始,繼承人享有了遺產繼承權,但也僅僅是繼承權,而不是遺產的所有權。所以,只有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發生在夫妻婚姻期間,沒有遺囑或遺囑沒有寫只歸一方,同時離婚時已經繼承得到了遺產的所有權,這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期間繼承得到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在婚姻期間,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法律上,人已死,其主體消滅,“死人”是沒有辦法再擁有財產所有權的,從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那一刻起,遺產的所有權就轉移給了繼承人所有,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發生在夫妻婚姻期間,無論什么時候辦理遺產繼承手續,都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遺產繼承法律咨詢在實際辦案中,還會遇到,夫妻鬧離婚,夫妻一方為了不讓對方分到遺產,遲遲不去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或者干脆就放棄繼承,那么夫妻一方有沒有權利這么做,這個問題,通過上面的分析,大家應該也明白了,以后再找機會跟大家專門分享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