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賈某清系被告賈某向侄女學習。被告沒有孩子。由于年老體弱,被告于2016年至2019年由原告贍養。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向原告償還原告預付的執行款1050元。醫療費用16935.70元。2016年至2019年,被告的生活費和被告與他人離婚時支付的各種費用為13014.3元,共計4萬元。事實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侄女,被告因被法院執行和生病住院,要求原告預付相關款項共計4萬元。索賠失敗后,特別起訴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執行費和報銷后的醫療費可以退還,但原告在2016年至2019年贍養被告期間,應扣除被告在銀行的存單。生活費無法退還。
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是被告的侄女,被告沒有孩子,現在獨自生活。由于年老體弱,被告于2016年至2019年由原告支持。自2020年3月至4月起,被告由侄子賈某支持。
上海繼承法律咨詢此外,原告贍養被告期間,于2018年6月15日為被告墊付執行款10050元,報銷后醫療費7767.85元。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有關金融機構申請法院,從2016年1月1日起提取被告的存單代理人。經查詢,在此期間,被告人提取兩次,原告配偶曹于2019年5月20日提取本金1萬元,利息5.25元;2022年1月19日提取本金1.5萬元,利息321.63元。
在審判過程中,原告表示,他與被告達成了書面贍養協議,同意原告將被告的養老金送走,被告家中的所有財產都歸原告所有,但原告在憤怒的過程中撕毀了協議。被告否認雙方未達成贍養協議,原告僅基于家庭贍養被告。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表示與被告達成書面贍養協議,同意原告將被告的養老金送走,被告家中的所有財產歸原告所有,但被告予以否認,原告未提交證據確認,法院依法不予接受。
原告贍養被告期間,提前支付執行費10050元。醫療費7767.85元,事實清楚,有相應證據證實,法院予以確認。原告贍養被告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在贍養期間要求償還必要費用,法院有證據支持。但原告配偶曹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銀行提取被告存單本金1萬元,利息5.25元,應依法從返還金額中兌現。雖然原告辯稱曹某某不是本案當事人,也可能是被告需要用錢時委托提取的,但從原告提交的住院費用票據可以看出,被告于2019年5月12日至5月20日在萊陽某醫院住院。此時,原告委托配偶支付被告存款的醫療費用等費用在時間點完全一致,因此被告辯護法院不予接受。
對于原告主張支持被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其他費用,法院認為提交的購買細節是自行記錄的,證明效力較低,沒有其他證據支持,法院不承認其主張的金額。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告在支持被告期間,將不可避免地支付被告購買某些日常必需品,但被告沒有孩子,獨自,80多歲,虛弱多病,原告作為近親照顧其日常生活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應提倡。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勞動能力、經濟收入和社會秩序和良好習俗,法院認為被告不必返還原告在支持被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上海繼承法律咨詢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賈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賈某退還7812.6元。
2.駁回原告賈某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在延遲履行期間加倍支付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原告承擔375元,被告承擔25元。
案例解讀
在本案中,原告對被告沒有法定或約定的贍養義務,被告應當返還原告的合理費用。但是,雖然原告與被告是親屬,但雙方不能約定或約定贍養義務,但原告平時對被告的關懷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友好的要求,應予以倡導。原告未充分確認其日常生活費用的,不得酌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