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是指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眾所周知,被繼承人死亡后,其合法遺產繼承人是可以拿來繼承的,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而是失蹤了,他的財產還能拿來進行繼承分割嗎?
失蹤人的財產能否繼承分割
失蹤人的財產是不能繼承的。我國《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而失蹤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所以,他的財產不能繼承,但應設立代管,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所以,公民失蹤后,上述親屬依順序享有代管其財產的權利或者負有代管的義務,以保護失蹤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然而,如果失蹤人一直下落不明,其、債權債務及婚姻關系等難以得到正確處理,那么就會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根據這一規定,失蹤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財產才能由他的繼承人繼承。
但宣告死亡只是人民法院根據一定法律條件依法對失蹤人推定其為死亡,那么有可能發生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的,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組織,應當按照他的請求返還原財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1145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上海繼承財產律師提示:
在繼承人下落不明時,可參照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形,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所謂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離開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沒有音訊的狀況,這種狀況須是持續、不間斷地存在。在繼承人處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時,為了防止遺產受到毀損,保護繼承人的財產權益,同時確保遺產債權人的利益得以順利實現,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應作為遺產管理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遺產,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待下落不明的繼承人出現或被宣告死亡后,依法分配、處分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