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公民依照法律和本人意愿,生前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去世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立遺囑一定是遺囑人希望未來遺產按照自己的意愿順利留給想給的人。上海繼承遺產律師講現實中除了遺囑的訂立過程,遺囑的書寫是否嚴謹,立遺囑人是否做精神狀態評估正常外,遺囑的保管同樣是非常重要的環節。
如果放在家里,藏的太深,怕繼承人找不到,遺囑白立了;放得太明顯,遺囑內容過早被發現,得到財產的人如果想著反正財產也是我的,不孝順也沒關系,沒得到財產的人想著,反正也沒有我的,也不孝順了。這樣老人就尷尬了。或者對遺囑不滿意的人對遺囑進行篡改和銷毀也有可能。
立遺囑時,遺囑里一般會指定遺囑執行人,通常情況下遺囑都是一式兩份或者一式三份,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他人保管。
《民法典》規定的遺囑的形式中,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和口頭遺囑都可以指定他人代為保管,或者指定遺囑執行人同時代為保管遺囑。若指定遺囑執行人須經過該人同意,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公證遺囑完成后,公證處自然會保留一份,在辦理過程中,公證處會留有整套的業務檔案,所以公證遺囑不用過分擔憂如何保存的問題。如果將來遺產繼承時,當事人的公證遺囑遺失或者毀損,可以到公證處調取當年辦理遺囑時的檔案。
基于公證遺囑獨特的優勢,當事人如何辦理公證遺囑呢?
辦理公證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由于遺囑公證時間較長,程序繁雜,所以辦理遺囑公證須先到公證處與公證員預約。
預約遺囑公證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護照等;
2、立遺囑人為夫妻雙方的,應提供結婚證;立遺囑人配偶死亡的,應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及立遺囑人的未再婚證明;
3、立遺囑人所處分財產的財產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購房合同、票據、存折、存款證明、車輛登記證、購車發票、股權登記證書及其他財產證明等;
4、由立遺囑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立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的親屬關系證明(證明信樣本向公證員咨詢領?。?;
5、遺囑草稿;
6、立遺囑人須持以上材料親自(不得委托他人)到公證處辦理;
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除了上述證件和材料外,公證員有可能會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要求補充其他證明材料,如立遺囑人年齡70周歲及以上或公證員認為需要的,應提供區級以上(含)醫院(指定醫院)出具的立遺囑人神志、思維、語言表達狀況的診斷證明;精神健康證明。如公證員要求提供精神健康證明,由醫院檢查后出具診斷證明。
公證遺囑被撤銷不等同于遺囑無效。
一般情況下,公證遺囑被撤銷了,遺囑自然也就無效了。但是上海繼承遺產律師提醒要注意,公證遺囑被撤銷的原因有很多種,如果公證遺囑是因為公證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導致公證被撤銷的,公證遺囑喪失法律效力,但對于公證處在制作公證遺囑過程中留存保管的當事人自行制作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等遺囑,如果符合法定的遺囑形式要件的,這些遺囑還是有效的。
現實生活中,很大一部分人在去公證處之前,基本都會自己先自行制作一份遺囑,然后拿著這份事先準備好的公證處進行公證,這種情況下,公證只是一種證明活動,只能起到證明的作用,公證行為不是設立遺囑的行為,不是遺囑成立的必經程序,更不是遺囑的生效要件,有沒有公證處這個“證明”行為,遺囑本身該有效就有效、該無效還是無效。
但是,如果公證遺囑被撤銷的原因不是因為公證程序的問題,而是因為立遺囑人行為能力的問題、或者是因為受欺詐、脅迫的問題等原因被撤銷的,遺囑當然就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