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民法典》所規定的一項權利,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繼承遺產是一個法律問題,需要完成一些程序性的步驟才能在法律上因繼承而取得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財產,同時繼承還是一個事實問題,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取得繼承權利。那么,關于繼承權的法律規定?以下就請跟著上海遺產繼承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養父母的正當繼承除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外,還可以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割。
2.在舊社會沒有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雙方之間可以形成具有扶養義務關系的,互有繼承權。
3.繼子女繼承其父母的遺產的,不影響其生父母的繼承。
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對所生子女的繼承。
4.如果將收養他人作為養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收養子女和所生子女、收養子女和收養子女是收養兄弟姐妹,可以是對方的二級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確立而消滅,不能成為對方的第二繼承人。
6.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是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產生的。如果沒有贍養關系,他們就不能成為對方的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姊妹相互繼承遺產的,不影響繼兄弟姊妹的繼承。
7.子孫、孫子女、曾孫子女和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不受代數的限制。
8.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所生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9.代位繼承人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又沒有工作生活資料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包括贍養義務的,分配文化遺產時,可以多分。
10.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近親屬不得委托他人繼承。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更多贍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11.公婆的喪偶兒媳和公婆、婆婆的喪偶女婿,不論是否再婚,依照繼承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影響其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代位權。
12.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13.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我們可以分給學生適當遺產發展的人,分給他們文化遺產時,按具體實際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被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依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權以獨立訴訟主體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可以依法分配給適當的遺產。 但是,分割遺產時,明知不提出請求的,不予受理;兩年內不提出請求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14.繼承人有贍養能力和條件并愿意履行贍養義務的,但前任由于其固定收入和工作能力已明確表示不需要贍養,在分配繼承時,一般不應影響其繼承份額。
15.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贍養的被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他們可以得到更少或沒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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