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工作地點為上海,員工同意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等另行安排其工作區域?,F公司根據業務情況,將員工的工作區域由朝陽所變更至海淀所,原工作職責、工作內容、薪資待遇不變,并不違反上述約定,亦未超出合理性。
上述調整可能會給員工的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但公司已告知員工就其提出的路程問題后期會進行調整。浦東?高行律師在此情況下,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員工發送調崗通知書,要求其于10日到海淀所辦事處報到,并于10日再次發郵件提醒,員工截至14日仍未按照要求報到,拒絕調動,缺乏充分的理由。員工雖稱并不知曉員工手冊,但其在勞動合同中承諾已經熟讀員工手冊內容,亦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故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妥,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案件詳情:
古爾魯于2014年2月26日入職上海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任督導崗位,雙方簽訂有多份勞動合同,其中2019年勞動合同顯示,雙方約定古爾魯的工作地點在上海,古爾魯同意X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職務調整等原因,另行安排其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古爾魯承諾在簽訂本合同前已經熟讀員工手冊內容;古爾魯的通訊送達地址填寫為上海市通州區北苑街道。
2019年5月6日,X公司向古爾魯發送調崗通知郵件,內容為:“已收到你提交的情況說明書,你因新工作區域離住址遠拒絕調整,針對你說的路程問題,公司后期將會進一步調整,但公司現業務發展需要,請接受公司安排,調往至海淀所擔任督導,調崗后工作職責、工作內容、薪資待遇不變,請你于2019年5月10日上午9點前至海淀所辦事處報到,逾期未報到公司將會按事假處理,超過3天按曠工處理,附件是調崗通知書,紙質版的于今日寄給你,請查收,望配合且不得拒絕此次公司安排的調整”。
調崗通知書的內容為“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現將您工作崗位作適當調整,現通知如下:從原先朝陽所督導調往至海淀所督導,原工作職責、工作內容、薪資待遇不變。您到該區域上崗時間從2019年5月10日開始,請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內將工作交接完畢后至新區域報到。如超期未報到者,視為曠工;曠工達3日(含3日)以上者,屬于嚴重違紀行為,我公司將視為自動離職。”古爾魯于2019年5月8日向X公司發送郵件表示不能接受調整,內容為“已收到公司的調崗通知書,但新工作區域離住址較遠,無法按公司規定時間打卡問題,公司未給出明確解決辦法,故無法同意公司調崗,另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是無效的,附件是情況說明書,望公司盡快回復。”
古爾魯提交的調整區域情況說明的內容為“本人朝陽所督導古爾魯,于今收到公司調崗函,因公司需求,朝陽區督導由兩人調整為一人,通知我于5月10號起至海淀區擔任督導。本人任職朝陽所督導五年有余,工作穩定現居上海市通州區,距海淀所工作區域較遠,無法在公司規定時間打卡上班,影響工作效率,故無法接受?,F懇請我司能公平公正與本人盡快協商安置事宜。”2019年5月10日,X公司向古爾魯發送郵件稱:“因工作需要,今天(5月10日)做下工作的交接,之前古爾魯的工作交接給王晶,今天下午全部交接完畢!”
X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古爾魯發送解除勞動關系的郵件,內容為“你好,公司于5月6日已將調崗通知書電子版發你郵箱,紙質版快遞給到你,通知你2019年5月10日上午9點前至海淀所辦事處報到,5月10日也再次發郵件提醒你,現截止今日你一直未到海淀所辦事處報到,已逾期公司將按員工手冊第十章1.1.2條規定,與你終止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金,請盡快來公司辦理手續”。2019年5月29日,古爾魯向上海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X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344元。該訴求,未獲得仲裁裁決支持。古爾魯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要點
上海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5513號民事判決一審院認為,關于X公司與古爾魯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其一,關于工作地點調整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勞動合同約定X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等調整古爾魯的工作區域,且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上海,X公司將古爾魯工作區域從朝陽所調至海淀所并未超出雙方關于工作地點的約定。
其二,用人單位具有自主經營權和員工管理職責,公司可根據經營管理需要進行合理工作安排。
本案中,從勞動合同中記載的古爾魯通訊地點看,X公司將古爾魯的工作區域由朝陽所變更至海淀所會增加古爾魯的通勤時間,但朝陽所與海淀所負責的區域相鄰,且古爾魯作為門店督導并不需要坐班,古爾魯雖主張公司要求其先到海淀所固定地點進行打卡再外出巡店,但就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此外,X公司亦告知古爾魯就其提出的路程問題后期會進行調整。在此情況下,X公司所作工作區域的調整仍在其自主用工管理權范圍之內。
第三,古爾魯雖對X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浦東?高行律師綜上,X公司在古爾魯拒不接受合理調崗的情況下根據公司相關規定與古爾魯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妥,古爾魯要求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古爾魯不服一審,提起上訴。主要理由:其原一直在朝陽所工作,X公司無故將其調整到海淀所??紤]到實際情況,其積極向公司反饋上班的困難,并說明了相關情況。在溝通期間,X公司擅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未出具過規章制度,其未閱讀過規章制度,所謂承諾,只是入職時簽的字。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古爾魯工作地點為上海,古爾魯同意X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等另行安排其工作區域?,FX公司根據業務情況,將古爾魯的工作區域由朝陽所變更至海淀所,原工作職責、工作內容、薪資待遇不變,并不違反上述約定,亦未超出合理性。
上述調整可能會給古爾魯的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但X公司已告知古爾魯就其提出的路程問題后期會進行調整。浦東?高行律師在此情況下,X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古爾魯發送調崗通知書,要求其于10日到海淀所辦事處報到,并于10日再次發郵件提醒,古爾魯截至14日仍未按照要求報到,拒絕調動,缺乏充分的理由。古爾魯雖稱并不知曉員工手冊,但其在勞動合同中承諾已經熟讀員工手冊內容,亦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故X公司與古爾魯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妥,一審駁回古爾魯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請,并無不當。上海知名勞動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