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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詢財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

日期:2021-08-28 閱讀: 關鍵詞:申請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上海債權糾紛律師

  相信很多債權人都頭痛過,想起訴老賴,怎么才能知道財產線索呢?老賴的銀行卡號是啥,里面有多少錢?在銀行沒有很深很熟很曖昧的熟人是查不出來滴,因為這是客戶的隱私,想查封老賴的財產真是難啊!這下好了,最高院,你在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的財產時,可以同時提出查詢老賴財產的申請了!人民法院把老賴的身份證號一搜,他名下的銀行賬戶和余額就全來了!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前或者在訴訟開始后,為了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面對爭議財產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采取的凍結、扣押、查封等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上海債權糾紛律師

 

  最高法審委會

  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托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后,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后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并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一)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保全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具體被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范圍等事項。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額范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詢發現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詢發現的財產有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多種類型的,應當優先保全存款等方便變現處置的財產。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查詢的被保全人財產情況,應當依法保密,除根據申請保全人的保全請求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外,不得向申請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之外使用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人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惡意獲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申請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送達當日辦理登記手續;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后辦理凍結手續,不能確定當日送達先后時間的,視為相同順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裁定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采取變價處分措施的;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強制執行的。

 

  第十九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動移送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兩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保全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各債權數額與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并限期處分保全財產。

  第二十條    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凍結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可查詢財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
 

 

  什么案件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不是所有民事官司都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只要涉及財產給付的官司才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諸如比如有財產爭議的離婚官司、欠錢不還、拖欠貨款、買賣合同糾紛官司等等。也不是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都會受理,只有符合條件的法院才會受理。
 

  什么時候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沒有責令提供擔保的可以不受這點限制),譬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1)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2)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3)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步驟

  1、摸清被告財產狀況

  原告(起訴方)在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前,應當盡最大可能摸清被告(被起訴方)財產狀況,如有無房產、車輛、股權、銀行存款、支付寶存款等等,只有在原告清楚地知道要保全被告哪些財產時,法院才會受理訴訟保全申請,并按原告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告的財產,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

  如果自身無從落手調查被告財產狀況的,可以聘請專業律師或專門機構進行調查,避免遺漏被告財產。

  2、準備財產保全所需的擔保

  原告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是需要提供擔保的,申請保全被告多少財產,就需要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擔保可以是現金、銀行保函、車輛、房屋等等,具體應結合自身情況及當地法院實際要求而定。如果原告無法提供擔保,法院會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確定擔保數額的參考標準

  (1)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2)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3)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4)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5)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3、正式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財產保全申請書應寫的內容

  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2)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原告是個人的,交身份證及復印件;是法人的,交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被告是個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為夫妻,需證明夫妻關系;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

  (3)申請保全財產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

  如是房屋的,可到房地產權中心打印房地產登記表,需授權委托書復印件,房地產權號,工本費50元。

  (4)擔保函

  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個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字。

  (5)擔保財產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

  如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法院裁定執行

  法院收到原告申請材料后,一般會在48小時內裁定是否受理,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后,就會立即執行財產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按照原告要求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告相應的財產。
 

  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案件必須具有財產給付內容,只有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才會存在財產執行的問題,才有必要進行財產保全。

  第二、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將來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可能造成當事人的其他損害,一般是由于一方當事人惡意轉移財產、變賣、揮霍、隱匿、毀損爭議財產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或者該財產由于自身的特性等原因容易損壞或者無法保存,比如說長期存放有可能變質腐爛的食品的。

  第三、財產保全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主動啟動訴訟保全程序。訴訟財產保全程序主要由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財產保全分為訴訟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而訴訟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在緊急情況下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擔保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經過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為止。但是,訴訟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第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二、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

  第三、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四、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比如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了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都應當依法解除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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