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中集團辯稱,兩邊簽訂的三標段和四標段《施工條約》是正當無效的立案條約,《施工和談》背離了立案條約的實質性內容,違反了法令、行政法例的強制性劃定,應屬有效。松江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一審訊斷對案涉工程價款的認定精確。
1、中房集團收到蘇中集團提交的《工程結算書》和殘缺的工程結算材料后,未在許諾期限內實現工程結算考核,視為其認可蘇中集團申報的結算價錢。一審訊斷依據《協議書》第三條第1款的商定以及《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案件合用法令題目的說明》第二十條的劃定,肯定蘇中集團提交的《工程結算書》為兩邊結算根據,認定究竟及合用法令并沒有欠妥。
2、案涉工程經中房集團構造竣工驗收及格,且已實踐托付
應用,現中房集團僅根據照片及證人證言不足以證實案涉工程存在1076858、05元以外的未完工程。3、蘇中集團提交的《工程結算書》中未包括甲供材價款,一審訊斷認定案涉工程造價不該扣除甲供材6995300、08元并沒有欠妥。
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及格并托付應用,工程品質瑕疵可通過保修條目予以解決,中房集團無權以工程存在品質題目為由拒付殘剩工程款。中房集團未按立案條約的商定領取工程預付款,一審根據商定判令中房集團領取工程預付款本錢精確。
一審訊斷認定自2012年7月23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預付款本錢為8205227、16元,判決主文第四項中確定的預付款利息數額與該判決論述說理部分一致,時間起始點誤述為2012年7月19日僅是筆誤,未影響判決結果。《協議書》約定的年利率12%逾期付款利息未超過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保護范圍,不存在過分高于蘇中集團實際損失的情況。
蘇中集團向一審法院告狀要求:
1、中房集團給付蘇中集團工程進度款64819331元,補償經濟喪失25862387元,總計90681718元;
2、中房集團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計較本錢暫計較至2016年2月29日,厥后本錢計較至訊斷付清時止,給付蘇中集團工程進度款和補償經濟喪失總計90681718元的本錢1768293、5元;
3、中房集團自2012年7月19日起,按中國國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較本錢,暫計較至2016年2月29日止,給付工程預付款37218712、5元的守約本錢8226782、84元;
4、確認蘇中集團對案涉“中房集團金藍灣”工程項目(如下簡稱金藍灣工程)折價或拍賣款享有《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劃定的優先受償權,依法優先受償;
5、案件受理費由中房集團擔負。
訴訟過程當中,蘇中集團增添訴訟要求:
1、中房集團給付蘇中集團結算工程款26958577、23元;
2、自2016年3月9日起,按中國國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較本錢,判至該筆工程款付清時止,給付蘇中集團上述結算工程款26958577、23元的本錢;
3、增添訴訟要求的案件受理費,由中房集團擔負。
本院覺得,綜合本案兩邊當事人的訴辯情形,經征得兩邊當事人的批準,本案爭議核心為:
1、2013年11月26日簽訂的《施工和談》是不是無效;
2、案涉工程價款應如何肯定;
3、蘇中集團是不是存在守約,中房集團是否拒付殘剩工程款;
4、2015年12月25日《協議書》商定的經濟喪失是否超出可預見范圍而應予調整以及工程預付款利息應否支持;
5、中房集團應否承擔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及保全費。
松江律師事務所注意到,中房集團遲延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及結算款,違反備案合同及《協議書》的約定,蘇中集團有權通過合法手段實現債權,中房集團應當承擔訴訟擔保保險費。綜上,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