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內容為:上海律師對新冠肺炎疫情下民營企業合同履行風險法律風險防范的建議。
合同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載體”,任何商事交易都離不開合同。在此,我們以民營企業經營中幾類典型合同履行為例,試做簡述說明。
一、是融資借貸類合同。
涉及民營企業的融資借貸類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含企業間借貸、P2P網絡借貸)、小額貸款合同、典當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股權性融資的對賭協議等形式。鑒于該類合同的主要義務為“金錢給付”,新冠肺炎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金錢給付”之間無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通說認為,該類合同無法主張不可抗力之抗辯。當然,無法否認的是,新冠肺炎疫情會對企業資金鏈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鑒于此,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明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于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的,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我們認為,民營企業可依據上述政策要求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協商工作,降低違約風險。同時,盡管上述規定無法作為訴訟中的免責抗辯,但可以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對違約責任予以酌減的影響因素之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個案情況不同,融資借貸類合同符合情勢變更要件的,企業亦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如部分股權性融資對賭協議。
二、是貨物/服務交付類合同。
上海律師:貨物/服務交付類合同典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旅行合同等。對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民營企業停產、停工、停業,從而對合同履行的主給付義務“貨物交付”產生實質障礙的買賣合同,企業可主張不可抗力抗辯,積極協商解決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損失擴大。對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從而導致“服務交付”產生實質障礙的租賃、運輸、旅游合同,當事人亦可主張解除合同。
如在旅游服務類合同中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予以解除合同。在海上運輸合同中主張依據《海商法》第90條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后,各方需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對于所處地區受疫情影響較小,并不導致合同客觀無法履行,但因訂立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平的,企業可以主張適用情勢變更。
三、是樓宇/廠房租賃合同。
企業本身需要固定的營業場所,絕大多數企業采取租房辦公方式。企業作為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的,要具體分析。對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運營的樓宇,因承租方無法繼續使用場地,可以主張不可抗力抗辯,視情況減免租金。對于絕大多數仍在運營的樓宇,租賃合同客觀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礙,無法進行不可抗力抗辯。
上海公司律師說,在此期間我們也注意到,不少地方政府出臺政策,對承租人予以支持。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中,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對中小微租戶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各區對采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可給予適度財政補貼。結合“非典”疫情時期的司法實踐,若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重大,也可在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則予以酌情減免。此外,企業在提供產品、履行服務過程中,也會大量涉及租賃合同。如春節期間的廟會等民俗活動,不少中小企業會租賃場地進行經營。因春節期間相關活動無法進行,自然可適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
再如企業租賃的廠房,通常情況下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導致廠房無法使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適用空間,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符合情勢變更的要件。若形成“合同僵局”,繼續履行合同顯示公平的,企業亦可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予以訴訟解除。
綜上,我們上海公司律師建議:廣大民營企業應當根據自身行業、現狀之具體特點,對于法律上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合同,嚴格恪守承諾,履行合同義務,避免出現違約風險;對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客觀履行不能的合同,及時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避免各方損失擴大;對于雖不存在履行障礙,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履行結果明顯不公的,要積極采取協商方式變更合同條款,共克時艱,也可以訴諸法律救濟途徑,請求依據公平原則對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