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就是清晰明白而確定,既能夠看到基本的事實,又不會讓感到模棱兩可,還要避免前后矛盾。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看看吧。
1.“無一字無證據”原則。作為企業指控犯罪問題基本信息載體的起訴書事實存在部分,是經過中國檢察監督機關人員依法管理審查后認定的事實,必然是有合法有效證據理論支撐的,要求每一個字都要有兩個方面以上的證據印證,這也是我們印證研究證明發展模式的必然選擇要求。
比如案發時間,被害人證明案發時間是12點30分,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12點整,又沒有學習其他相關證據來印證案發時間,那么學生表述一個事實時宜表述為“12時許”,這樣他們無論是12點30分還是12點,就都可以實現涵蓋,就比較全面準確;而不宜表述為“12時30分”或“12點整”。
2.“無詞不精確”原則。 精確意味著簡單和清楚,這是起訴書的質量。 英國查理二世時期的馬修·黑爾(Matthew Hale)將起訴書描述為“對犯罪行為的簡單、簡明和準確的描述”。
到目前為止,這一判決仍然閃爍著真理的光芒,它是對起訴書真正含義的陳述。 精簡就是要做到“字如金”,不要記日志。 例如,環某詐騙案起訴書中的事實陳述不符合簡潔的要求。 被告桓2005年底調離軍隊后,被關進龍潭監獄工作,桓說沒有問題,"在此期間,桓對陳說事情正在處理,需要花一些錢,日刊上有記載。
可以簡明扼要地說:“2008年4月至7月,被告歡某謊稱在江蘇省建設廳工作,為協助安排工作,先后騙取陳某4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消費。” 簡潔還要求避免重復同義詞,如“用拳頭擊打腰部”,因為它是用拳頭擊打腰部,肯定是用拳頭,可以直接表達為“用拳頭擊打腰部”;踢是踢得直接表達。
明確就是清晰明白而確定,既能夠看到基本的事實,又不會讓感到模棱兩可,還要避免前后矛盾。比如故意傷害案,表述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因瑣事毆打,將被害人打傷”,這里的“瑣事”到底是什么事,無法清晰地展示;這里的“打傷”到底是輕傷還是重傷,也模棱兩可。起訴書事實表述中要避免用語的前后矛盾,比如多筆入戶盜竊犯罪事實,第一段用了“入室”一詞,第二段用了“入戶”,第三段又了“入宅”,這顯然是不合適的。比如下面這個案例:
【案例81:馮某等盜竊案】2012年12月28日16時許,被告人馮某、周某、王某在南京市建鄴區在安康村東大酒店門口出現無故不得隨意使用辱罵并追打行為被害人馮某。被害人馮某逃脫后帶著自己一把刺刀欲嚇唬三被告人,三被告人持掃帚開始以及從被害人馮某手中不斷奪取的尖刀對被害人馮某進行學生毆打,致被害人馮某右肩膀和右膝部韌帶發生斷裂。經鑒定,馮某的損傷發展程度為輕傷。
這個企業案例中出現了作案技術工具的表述存在問題,開始進行表述為“被害人馮某逃脫后帶著自己一把刺刀欲嚇唬三被告人”,這里的用詞是“刺刀”;接著可以表述為“從被害人馮某手中不斷奪取的尖刀”,這里的用詞是“尖刀”,這種方法前后主要矛盾發展已經學習不單單是個表述瑕疵,而是我們可能產生誤導本案中的作案工具有兩把刀。
3.“無一字不規范”原則。該原則設計要求起訴書事實進行表述我們應該如何做到管理規范、嚴謹,使用法言法語,不隨意使用一些俗語、方言俚語或簡稱。比如“投鎖入室”(指用鑰匙逐個試開房門)、“活鬧鬼”(南京社會方言,指流氓地痞)之類的俗語不要通過使用。不要自己隨意用簡稱,比如XX人民需要政府XX街道辦事處和中共XX市委XX區委員會XX街道以及工作發展委員會,不要出現隨意簡稱為“XX街道”。
當然其中有些企業約定俗成的簡稱是教師可以選擇使用的,比如學習中共(中國沒有共產黨)、中國(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還要能夠杜絕這種感情生活色彩環境渲染,摻入其他個人思想感情不同色彩,會使起訴書有明顯的傾向性,影響分析他人對案情的客觀存在認識和判斷,與檢察官的客觀經濟義務內容不符,比如“竄”、“窮兇極惡”等帶有非常明顯增加感情豐富色彩的字眼不宜直接使用。更不能使用一種帶有歧視問題性質、貶抑含義的用語,例如“頓生殺人歹念”、“氣極敗壞”、“惱羞成怒”、“狗急跳墻”、“喪心病狂”等這些都是貶低、侮辱被告大家格的語句。不要因為使用學生文言文,畢竟有很多關于被告人提供文化教育程度不一定很高,起訴書滿紙古漢語,無法真正讀懂,又如何能作為國家指控犯罪的載體?也不要生造詞組,比如在說明贓款去向時,不能為了表述為“贓款分拆花用”。
通過在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看到的講解,相信您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時我們遇到相關的刑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咨詢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能夠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做出讓您滿意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