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判決書、查閱南通中院向當事人開放的部分卷宗、與當事人家屬的口頭溝通后,通過匯總獲得的信息全部作為判斷案件是非的主要參考。本著客觀、中立、公正、科學的邏輯分析方法,鑒定人依據事實和法律,認真出具以下鑒定意見,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者在核查案件、判斷案件是否存在冤假錯案時參考。本文未完成的事實,只有在所有檔案調整完畢后,才會做出判斷。請改正這篇文章中的錯誤。上海刑事大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被告人姜惠忠:1948年1月9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張芝山鎮興北村七組村民,平常靠務農人員和在我們村里打零工為生,偶爾進行撿拾垃圾廢品換錢貼補以及家用,小學數學文化發展程度,眼睛具有高度重視近視,患有夜盲癥,夜晚工作幾乎全盲,身高160厘米,體重50公斤,體型偏瘦弱,性格比較膽小怕事,從未宰殺過活禽,“文革”期間曾擔任過本村實際社保中心主任,平常生活喜好探聽鄰家家事,與受害人自己同住一村的一個部分村民學習小組,兩家企業路徑選擇距離500公尺。
2015年,姜慧忠在無錫監獄服刑期間因患重病假釋,因治療晚期食道癌并發癥,于2015年5月17日死亡。
在程序上,姜慧忠(其妻子陳金芳、次子姜善偉)于2002年3月19日接受刑事住宅強制措施,同年4月1日,姜善偉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捕,同年5月30日,南通市檢察院審理案件,同年7月15日,他將案件交還通州檢察院補充調查,同年8月23日,南通中院正式立案一審。第一審于同年9月20日和9月26日舉行。2003年9月30日,南通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同年12月23日,江蘇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同年12月31日,判決移交無錫監獄執行。2015年3月27日,江蘇省檢察院發出不立案復審通知書。
蔣生前親自寫的主要申訴要點:
第一點,與受害人無冤無仇,以前我們也沒有進行借款這一事實,沒有自己謀財害命的殺人行為動機,平常比較膽小連雞都不敢殺,怎能在父母深更半夜,在沒有一個攜帶一些作案兇器前提下,跑到他家去借錢殺人呢……
其次,2002年3月6日下午4點左右,我正在錢銀康家門前的承包地里拔草。錢學森早上站在屋前叫我幫他。2002年3月6日晚,他在大兒子家中幫忙打開被子,晚上11點回家睡覺。3月7日凌晨5點40分,我起床,走到門口打開門,看看天是否還亮,就上床睡覺了,連出門都沒出去。
第三,所說的是謊言。當警察說他們把我家的六個人都關了起來(實際上,只有我的妻子和第二個兒子被監視著),我害怕我的妻子和兒子,并說我的孫女已經被寄養。警察讓我好幾天沒睡,一頓飯沒飯吃,強迫我以馬的速度站起來,摔倒在地,又被拖起來,還威脅說如果我不坦白,就用警棍打我,把我吊起來。我受不了這種折磨。
第四,口供透露的主要作案過程:3月7日凌晨3點左右來到蔣新平家,開始敲窗戶。進門借了400塊錢后,我用藍布蒙住蔣新平的臉,用右手卡住他的脖子,用雙手把他的兩只手捆住。不到十分鐘,他就死了。我當時怕他不死,就用錘子在地上敲了他的左側兩下,戴上手套(白色和黃色),拿起桌上一把黑色的16cm剪刀,左手把他的頭拉起來,右手拿著剪刀,在他的頭、背、胸上捅了十幾刀。之后,我把剪刀、錘子和手套扔在了尸體北面的地上,在左肩。
第五點,剛開始我們交代環境犯罪研究工具是殺羊刀、鑿子等,是用自己收的舊鑿子戳的受害人,因為交不出來(物證),就謊稱丟進河里了。直到中國后來可以聽見一個姓黃的看守他們給我講殺人作為兇器或者可能是通過剪刀后,我才改說的是剪刀。
上海刑事大律師發現,經過15個月的審理,最終的結果是“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案件摘要仍沿用2002年南通市人民檢察院第48號起訴書的原話。整個檢察程序處于靜止狀態,所有的訴訟程序都圍繞口供內容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