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原宅基地上修建了180平方米的二層樓,被舉報說是違法建筑。當地執法局調查確認該二層樓沒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決定書。對此,村民向法院請求撤銷并重作該決定書。村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今天上海拆遷律師咨詢網跟大家一起解讀。
2018年9月,遵義市執法局稱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楊先生在遵義市某區違法修建房屋。該局調查后確認,一年多之前楊先生在原宅基地上建了個二層樓,一共180平方米。
該局稱,楊先生新建的房子沒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現情況后,該局當即向楊先生送達了文書要求其接受調查,但被拒絕。2018年11月,遵義市執法局確認:楊先生提交過申請,但由于其相鄰關系處理不當,未給予審批。之后,遵義市執法局向楊先生送達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楊先生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楊先生修建房屋確實依法應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取得該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楊先生在其宅基地上拆房建房,即使符合條件及有關規定,也應當依法在政府及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法定審批手續,獲得規劃及用地行政許可后,方可修建房屋。楊先生擅自修建房屋,遵義市執法局認定案涉房屋未批先建屬于違法建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但是,法院同時認為,本案件的焦點是執法局責令楊先生自收到《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是否“明顯不當”。
明顯不當,是指行政行為嚴重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而不合適、不妥當或者不具有合理性,是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范圍內作出了非常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而是作為人身權之一的住宅權是最基本的公民權利,楊先生在原有宅基地拆房建房,其修建房屋符合條件,且其已向政府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建房手續,僅因存在爭議未審批,事實上該問題可以通過申報審批程序,補辦解決,使其修建住房合法化。此外楊先生修建房屋不存在影響公共利益而出現緊急情況必須立即拆除的情形。
因此,法院認定遵義市執法局作出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明顯不當,判決撤銷該決定書,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遵義市執法局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針對此案,上海拆遷律師咨詢網律師指出了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六)明顯不當的。”
“所以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公正的。在拆遷糾紛案件中,有的拆遷方會借助類似的方式,達到拆了房子又不用給補償的目的。這個案子相當于是一個判例,給了廣大拆遷戶法律上的提示。"上海拆遷律師咨詢網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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