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辦以防汛需要為由,確定了39米的河道清障邊界線,拆除了邊界范圍內村民的房屋。村民起訴,拆遷辦稱,在入戶調查時村民沒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在強制清除房屋的時候其也無法證明自己是案涉房屋的合法使用權人,故拆遷辦未對村民下達清障令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本案中,村民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最后能否獲得賠償?今天,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跟大家解讀這個案件。
2018年9月,為保障安全渡汛,拆遷辦擬對轄區內河道兩岸違章建筑進行拆除。拆遷辦確定39米的河道清障邊界線,并標注了在該河段應拆除的44戶房屋界線。在向部分房屋所有權人分別下達清障令后,拆遷辦對房屋進行了清除,其中包括孫先生已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孫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拆遷辦強制清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其經濟損失xx萬元。
法院認為,因拆遷辦未提供證據證明河道管理范圍、河道所有權歸屬及與周邊集體土地的界線,孫先生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清除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質及河道管理范圍的邊界,因此無法確定強制清除行為是否給孫先生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亦無法確定損失數額,所以沒有支持孫先生的賠償請求。法院建議應當在拆遷辦確定其河道管理范圍及河道與集體土地的界線后,孫先生另案主張權利。
故一審法院判決:拆遷辦強制清除孫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孫先生的賠償請求。
孫先生、拆遷辦均不服,向遼寧高院提起上訴。拆遷辦稱,一審法院“被告對原告房屋是否在河道范圍內未進行認定”,系認定事實錯誤,在入戶調查時孫先生沒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在強制清除房屋的時候其也無法證明自己是案涉房屋的合法使用權人,故拆遷辦未對孫先生下達清障令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法院認為,拆遷辦在河道管理范圍確定后未設立界限標志,并向社會公告,違反法律規定。在未對孫先生下達清障令,又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拆遷辦徑行拆除案涉房屋,剝奪了孫先生陳述、申辯等權利,其實施強拆行為程序違法。
對一審法院以“清除行為是否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無法確定為由”駁回孫先生的賠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故對一審法院作出的駁回孫先生賠償請求的判決予以撤銷。
二審法院認為,因一審法院已經告知孫先生可就賠償請求另訴,法院在另訴中,應當實體審理孫先生的賠償請求,以確定房屋的性質、具體的損失范圍和標準,并作出實體裁判。
對于該案,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認為,案涉房屋建于拆遷辦確立該區域河道管理范圍之前,拆遷辦于之后劃定界限并逕行清除案涉房屋行為違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應對違反法定程序清除孫先生房屋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孫先生因拆遷補償的標準,二審法院認為“另訴法院應作出實體裁判”。可以說,孫先生的該權益通過訴訟獲得了保障。
“拆遷戶在維權時,可能會遇到各種辯解,我們只要掌握好證據,在訴訟中就會獲得有利的支持。”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說。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