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過程當中,被征收人通常會抉擇經由過程當局信息地下的體式格局懂得征地拆遷信息。但是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有些政府部門卻不予理會,被征收人上訴法庭卻以“過程性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為由駁回上訴,被征收人該如何維權?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講有關的內容。
一、案件詳情
孫老師是江西省宜春市某村村民。因中央城區綜合革新與晉升工程設置裝備擺設項目的需求,其村莊被歸入征收局限。得悉此新聞后,在網上征詢過征地流程的孫老師發明無關部分沒有根據律師所說的頒布相干的征收信息。因而,2021年12月22日,孫老師以郵政EMS快遞的體式格局向縣屋宇征收辦郵寄《當局信息地下申請表》,請求地下:
1、項目的征地批復及用地紅線圖、勘測定界圖;
2、工程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其公示材料;
3、工程的(擬)征地公告及在鄉(鎮)、村內進行公示的材料;
4、房屋所在地塊涉及征收項目的(擬)征地公告及在鄉(鎮)、村內進行公示的材料;
5、房屋戶調查表、房屋測繪結果、測繪機構資質及評估報告等關于該拆遷項目的相關具體信息。
可縣屋宇征收辦在26日簽收后,卻始終未予以回復。關于相干部分的不予搭理,因而,孫老師上彀查問相干法令后覺得本人的知情權遭到侵占,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覺得:盡管縣屋宇征收辦未在法定的20日內日賦予回復,確認違法,但孫老師請求地下的工程的征地批復及用地紅線圖、勘察定界圖系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信息,依照法律條例規定,可以不予公開。于是作出11號判決:
1、確認縣房屋征收辦對孫先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予答復的行政行為違法,
2、責令縣房屋征收辦在判決生效后20日內向孫先生公開其申請的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政府信息。
孫老師不平法院作出的11號訊斷,但深知靠自己維權艱苦的他在多方比照探聽下,終究抉擇托付狀師提起上訴。狀師在懂得相干案情后,一眼就看出:案涉征地批復及用地紅線圖、勘察定界圖系行政機關在征收過程當中構成的首要的、經由外部接頭決定的、經審查后制作形成的具有最終性的政府信息,依法應當予以公開。隨后,代理孫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11號行政判決書中的第二項內容,依法改判責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公開其所申請的所有政府信息。
二、法院庭審
二審時期,被上訴人縣屋宇征收辦未提交答辯意見。
法庭上,律師指出:
起首,依據《當局信息地下條例》相干規定,原審法院認定縣房屋征收辦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并無不當。
其次,《國務院辦公廳對于印發以后當局信息地下重點事情部署的關照》(國辦發〔2013〕73號)作出明確劃定,在依法依規做好征地報批前告訴、確認、聽證,征地同意后征地布告、征地賠償掛號和征地賠償布置計劃布告的基礎上,重點奉行征地信息查問軌制,便利民眾查詢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
原審法院認為孫先生申請的相關征地批復及用地紅線圖、勘測定界圖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屬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三、判決結果
最初,法院駁回了拆遷狀師的部分看法,訊斷:一、撤銷區人民法院作出的11號行政訊斷;二、責令縣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自收到本判決之日起30日內向孫先生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
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被征收人首先要明確,請求地下的信息是不是涉密或許是不是屬于“進程性的當局信息”,必須經由無關構造按照法定步伐加以肯定,不是信息地下單位可以任意確定的。即便某項信息的確屬于國家秘密等,信息公開單位也要保存相關證據材料,在答復時對申請人進行說明。如若政府部門以“涉密”或者法院以“過程性的政府信息”為由駁回被征收人的信息公開申請,被征收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