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遺言分為文書遺言和語音方式遺言和行動遺言。除此之外在立遺囑時須有見證人舉行見證,而且對其遺言的內容舉行記載其中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接下來就是上海法律顧問帶來口頭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么的相關知識,以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行動遺言見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1、遺言見證人應當是擁有完整民事行動才能的成年人。根據《民法公例》的劃定,年滿18周歲的國民是成年人.擁有完整民事行動才能,能夠自力舉行民事舉止,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言見證人應當是可以或許懂得遺言的內容、了解遺言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言人沒有利弊關系。由于有利弊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二、不克不及當遺囑見證人的人員
《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劃定:以下職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有利弊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孕配頭、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余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務和債務關系的人。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三十六條劃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配合謀劃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三、行動遺囑的程序
遺言人在性命彌留等危殆情況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言人口述遺言內容。見證人可做記載,但記載內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修改、更正。見證人也可不做記錄,以見證人記憶的為準。
從上面內容咱們能夠曉得在法律上,口頭遺囑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見證人可以對立遺囑人的口述進行記錄。如果您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上海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