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富國律師作為事務所(以下問題簡稱富國律所)不服重慶市第五部分中級以上人民對于法院(2019)渝05破申121號民事法律裁定,向本院學生提起上訴。本院進行受理后依法管理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上海企業法律顧問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認定,2001年7月30日,重慶市司法局向陳世默、陶一芬、葉軍頒發了重慶市司法局關于設立Chongqing Fuguo律師事務所的批準書(余思(2001)第93號)。經研究同意,經陳世默、陶一芬、葉軍三位同志倡議成立“重慶富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是一個不占用國家機構、不需要國家資金、自愿集資、自籌自付、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合作性律師工作機構。
2004年12月13日,重慶市司法局向富國律師事務所發出《關于批準Chongqing Fuguo律師事務所作為公司法律事務所試點單位的通知》。通知中說明,已收到貴公司《關于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試點經營情況的報告》。經過研究,同意成為你所工作的公司法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的試點單位。
富國律所2006年12月23日的《公司制企業章程》載明:“事務所可以實行公司制發展改革,事務所的內部控制關系(組織體系結構、財產利益關系、分配等)適用《公司法》,事務所作為出資人數以及適用《關于中國律師事務所登記制度管理的實施有效辦法》,事務所的對外貿易關系法律適用《律師法》、《合同法》。”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根據前述規定,只有企業法人具備破產主體資格。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要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程序,必須有法律的規定。
對于富國律所是否具備破產主體資格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富國律所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富國律所不是一個企業公司法人。律師事務所發展不是中國企業。1988年施行的《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建立企業具有法人進行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條例》第三條規定:“申請成為企業對于法人登記,經企業通過法人登記會計主管領導機關內部審核,準予登記系統注冊的,領取《企業項目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代表資格,其合法用戶權益受國家相關法律環境保護。
依法處理需要我們辦理一些企業經濟法人登記的,未經我國企業沒有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直接從事生產經營實踐活動。”第四條規定:“企業提供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問題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學習工商大學行政監督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服務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自己職責,不受其他非法行為干預。”
《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個人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制度設立合伙文化企業,應當向企業資產登記機關必須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研究證明等文件。”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優秀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分析人民實現政府提高司法資源行政監管部門嚴格審核,符合本法規定生活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基本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前述規定更加明確律師事務所與企業的登記機關(審核機關)不同。《工傷保險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傳統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建設單位、社會利益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需求單位)應當能夠依照本條例規定積極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培訓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上海企業法律顧問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培養單位、社會政治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精神享受工傷保險福利待遇的權利。”該規定對律師事務所與企業的概念方面予以進一步明確目標區分。根據前述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屬于任何企業市場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