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一個靠販賣本人的業余法令常識為生的職業,律師供應既有產物,也有辦事,產物包括法令常識,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經驗和執業技巧。執業技巧帶給當事人的價值是幫助當事人掌握維權技巧和風險防范技巧、風險管控技巧等等,那么聘請律師有哪些誤區呢?黃浦區律師為您解說一二。
誤區一:刑案請律師請了也白請
一些犯法嫌疑人眷屬覺得,既然事兒都出了,判不判,怎樣判是法律構造的事,請律師也起不了多大感化。實在,有許多案件因為律師的介入,從法律的角度與司法人員探討溝通,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了更好的維護。
有的案子在偵察階段就了案了,有的到了檢察院不告狀,有的在法院被宣布無罪。在組成犯法的情況下,律師能夠提出罪輕、加重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對最后的量刑也會產生積極意義。
誤區二:嫌犯眷屬有權知悉案情
許多犯法嫌疑人的眷屬覺得,他們有權力懂得案情,公安職員和檢察院、法院的司法人員應該向他們公開案件的情況,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
依據我國相干法令劃定,刑事案件屬于國度隱秘,為避免串供或其余行動,在法院休庭審理前,任何人都不能向犯法嫌疑人眷屬吐露相干案情,不然就構成為了泄露國家秘密罪,其中包括家屬聘請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有權在公安偵查階段了解案情,在檢察院公訴階段復印技術性材料,但這些材料都不能給家屬看,只有在法院開庭審理后才能公開。
以來是,辯解律師享有的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家屬均不能享有,可見,聘請刑事辯護律師是非常重要的。
誤區三:被害人不消請律師
許多被害人及眷屬有如許的設法主義,既然檢察院代表國度對犯法嫌疑人提起公訴,被害人的權益自然由檢察院維護,家屬不用操心。
實在被害人及眷屬請律師指示訴訟更關頭。被害人及其眷屬若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補償,數額多少合適都需要專業律師指導,此外,律師還可就刑事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見。
以上內容,是黃浦區律師為您解讀的有關聘請律師的三大誤區法律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