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有權繼承父母的財產,那么撫養孩子有繼承權嗎?近日,上海的遺產繼承律師看到某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子女繼承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馬夫婦共有三個孩子:大兒子背心、二女兒馬乙和小兒子馬丙。2004年6月25日,馬丁被收養為養女,并登記結算。馬和他的妻子于1995年9月13日和2018年11月14日去世。馬甲于1990年3月29日與案外人馬某華離婚,于1993年12月去世。他們生前有孩子馬某娟和馬某峰。馬乙于1996年7月去世,生前未結婚生子。
在馬的夫妻關系存在期間,他們買了一套房子。這對老夫婦死后,他們的小兒子馬克和他的孩子搬進了案件中涉及的房子,切斷了與其他親戚的聯系,拒絕分割案件中涉及的房子。馬丁和背心的兒子,女兒向法院起訴馬克夫婦的遺產。
法院審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馬丁只同意與大哥背心的兒子和女兒分割遺產,不同意與養女馬丁分割遺產。他認為自己是收養的孩子,不應該參與遺產分割。在審判過程中,馬丁提供了有關收養、定居和履行贍養義務的證據。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認為,被繼承人馬某福夫婦生前未立遺囑,其留下的房屋由馬丁、馬丙、馬某娟、馬某峰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繼承。在審判過程中,馬丁主張房屋產權可以歸馬丙,馬丙支付相應的折扣,或者產權歸其所有,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的折扣。馬某娟和馬某峰主張房屋折扣,房屋產權屬于馬丁或馬丙。馬丙不同意上述意見,要求法院拍賣房屋。法院認為,為了有利于房屋的使用,便于實施,馬丁提出有能力支付房屋折扣。這所房子適合馬丁。馬丁和馬丙各占三分之一,馬某娟和馬某峰各占六分之一。馬丁分別支付了馬丙、馬某娟和馬某峰的房屋評估價值1133144元。
律師說法
本案是由子女繼承父母引起的財產糾紛。主要涉及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撫養子女的繼承權。《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本法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因收養而獲得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其繼承權沒有區別。第二,繼承權的平等原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有權承擔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不因性別不同而有所不同。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無論男女,只要不依法剝奪財產繼承權,均享有平等繼承權。
過繼的孩子還有繼承權嗎?這里指的是過繼后的孩子對其生父母的遺產還有沒有繼承權。過繼,也叫過嗣、繼嗣,是指自己沒有兒子,收養同宗之子為后嗣,是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
過繼,在法律上的性質屬于收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111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上海的遺產繼承律師也就是說,過繼的孩子對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但對養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因為過繼屬于收養,所以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繼承權,跟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繼承權是不一樣的,必須是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才相互享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不影響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