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孩子們對父親是否立遺囑有不同的看法。上海遺產糾紛法律咨詢遺囑在不能提供原遺囑的情況下合法有效嗎?
01、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王太太有四個孩子,分別是大姐、二哥、三姐和四姐。王先生和王太太為夫妻共同財產買了房子,但只以王先生的名義登記。
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個孩子對房產的分配產生了分歧。姐姐提起繼承訴訟,聲稱王先生以前沒有立遺囑,房子應該由四個孩子繼承,每個人分享四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二哥、三姐、四姐提交了王先生手寫遺囑的復印件,上面寫著房子的產權是二哥繼承的,還有王先生手寫的簽名字跡和姐姐的確認簽名。三人一致認定姐姐持有遺囑原件。
面對這份復印件,姐姐否認遺囑不是王先生寫的,她自己也沒有簽字確認。
根據二哥、三姐、四姐的申請,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遺囑復印件的字體筆跡進行評估。使用的對比樣品得到了四個孩子的認可。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遺囑復印件上王先生的字跡和樣本字跡來自同一人。
02、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經鑒定,涉案遺囑是王先生自己寫的,可以認定王先生已經明確表示,所有涉案財產均由二哥一人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二哥、三姐、四姐不能提供原遺囑,也不能否認王先生以合法形式表達對財產分配的真實意愿,確定上述遺囑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確表達遺囑、尊重和執行遺囑的立法目的。
然而,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共同財產。這對夫婦各占產權份額的1/2。王先生只能對自己的份額進行遺囑處分。王太太的產權份額應當依法由四個孩子繼承。
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涉案房屋由二哥繼承產權份額的5/8,大姐、三姐、四姐各繼承產權份額的1/8。姐姐拒絕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法官說法
本案中,二哥、三姐、四姐確認被繼承人生前有書面自書遺囑,并提交相應復印件作為證據,辯稱原件已被大姐隱瞞。在這種情況下,二哥、三姐和四姐要求司法鑒定上述復印件中被繼承人簽名的真實性,符合法律規定。鑒定后,相關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也還原了案件的事實,足以確定二哥、三姐、四姐陳述的真實性。因此,法院確定自書遺囑合法有效,依法作出判決,符合被繼承人的遺愿,也是公平正義的最佳體現。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民事主體在訴訟過程中,各方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客觀、真實地陳述案件事實,確保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準確確定和處理結果。因此,姐姐違反事實向法院作出虛假陳述,在司法鑒定程序中揭露案件真相后,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遺產糾紛法律咨詢希望本案能為參與訴訟的民事主體敲響警鐘。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冒險作出虛假陳述或者提交偽證。否則,如果影響訴訟程序的正常發展和法院對案件的正確審理,就會自食其果,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