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留份制度,是指遺囑人立遺囑的時候應當為特定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制度,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睹穹ǖ洹返?141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這部分特定的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雖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如果遺囑剝奪了這部分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將造成其生活危機。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5條的規定,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這部分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下的部分,才適用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進行處理。
同時,上述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關于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遺囑生效時,指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不是遺囑人立遺囑時,也不是遺產實際繼承分割時。也許遺囑人在生前立遺囑的時候,該繼承人根本就不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情況,反過來也一樣,即使是遺囑人立遺囑時,該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但是在遺囑人死亡時,該繼承人具備了勞動能力或者有生活來源。
但是,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怎么辦?上海遺產糾紛好的律師答也就是該繼承人在遺囑生效時不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情況,但是在遺產實際分割時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比如說因為交通事故導致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這種情況,我本人認為,還是應當適當分給TA一部分遺產,以確保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