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的制度。《民法典》第11145條至第11151條詳細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擇、指定、責任、法律責任和報酬。在這里,我們只分享誰將成為遺產經理,即遺產經理是如何產生的。
首先,如果有遺囑,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的管理人。如果遺囑執行人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當及時協商選舉遺產管理人。
第二,如果繼承人不選舉遺產管理人,所有繼承人應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盡管這種情況很少,但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被繼承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將擔任遺產管理人。
上海繼承糾紛律師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繼承人下落不明、信息不明的情況,導致遺產無法及時繼承和分割,遺產可能長期處于無法管理的狀態,遺產的管理和維護責任可能無法長期有效落實。因此,在遺產的實際繼承和分割之前,也非常有必要盡快確定管理者,以盡可能避免遺產的消耗或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在指定遺產管理人時,通常會衡量各種因素,如管理遺產的能力和條件、與被繼承人的親密關系、與遺產的歷史和情感聯系、對周圍生活環境的熟悉程度、清理遺產中可能存在的債權債務的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