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婚姻法準予離婚時無過錯方所享有的權利,權利義務主體都是法律所特有的。根據這一規定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離婚的裁定,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不提起離婚訴訟的,根據第四十六條另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不予受理。上海專業離婚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1、請求人的主體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人必須是無辜的一方。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方向無過錯方提出,不能向他人提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重婚等違法婚姻導致的無效婚姻中的無過錯方,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無論何種手段)不享有請求權,因為這樣的無過錯方不是合格的主體。
2、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損害賠償請求只能針對自己的配偶,而不能針對合法婚姻以外的人。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明確了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資格,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人是離婚訴訟中無辜一方的配偶”,是指配偶一方有過錯的配偶一方,無過錯的配偶一方。一方當事人向其配偶以外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不能支持這種做法。
3、請愿權的行使必須以雙方有過錯從而導致離婚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對于一方過錯的范圍應當擴大一些。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相關內容-離婚損害賠償的組成部分:
1、肯定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離婚損害主要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精神損害等。財產損失主要是由侵權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一方配偶的財產損失,按損失的形式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損害,例如侵吞受害人的個人財產、導致受害人現有財產受到損害和減少的醫療費用,以及受害人因配偶一方遭受暴力而身體機能受到損害。間接損失是可贖回利息的損失。這種損失雖然不是實際利息的損失,但是實際利息是可以贖回的。
如果沒有侵權行為,受害者能夠或應該獲得利益,如果一方配偶在婚后承擔全部家庭義務以支持另一方的工作或學習,如果另一方配偶在事業上取得成功,賺取更多的收入,家庭資產將增加,投資伙伴將獲得預期的利益。一旦一方的過錯在離婚成功后,自然會導致無過錯的預期收益損失。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犯罪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錯。故意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的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并希望或允許這種損害發生的心理狀態。疏忽是指一個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因為不小心而對他人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心理狀態,這種心理狀態是無法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的,但是可以輕信地避免。
3、必須有因果關系
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違法行為。由過錯方實施的,必須是因婚姻關系破裂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離婚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都是物質損害。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才能確定因果關系。
4、離婚的發生
這是婚姻侵權責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了離婚的后果,該要件由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性決定的,正是該要件表現了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一種侵權責任的發生情形。對于該要件,在現論和實踐中有人提出損害賠償不能以離婚為條件,損害賠償固然不以離婚為要件,但婚內發生的賠償是其他形式的賠償,而非離婚損害賠償。
上海專業離婚律師提醒大家,離婚的精神損害只有在確認錯誤一方在法律上違反了法律,直接導致離婚的情況下才能認定。但違法行為未導致離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提出追究過錯配偶的侵權責任的,應當按婚內侵權處理,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