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機構收到執行案件后,應當立即啟動執行程序,并在10日內完成以下事項:
1.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2. 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
3. 財產網上查控以及被執行人戶籍、婚姻、持有的證照、出入境記錄等信息的調查。
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網注:以往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后,都不知道下一步是什么程序,這個規定實施后,我們就知道執行人員應該怎么辦了?同時,對于執行人員來說,也更加具體明確了。
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債務或者報告財產。拒不報告財產又不履行的,在《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發出后一個月內采取下列措施:
1.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責令交出出入境證照、宣布證照作廢等;
3. 罰款、拘留。單位為被執行人,可視情同時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予以罰款、拘留。
注:拒不報告財產且又不履行的需要在一個月內采取相應的措施,例如納入失信黑名單、限制出入境和拘留罰款。時間節點是一個月。
三、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不實,應當在查明之日起10日內,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
注:對于老賴報告財產存在虛假行為,可以采取拘留罰款。
四、被執行人應當遵守《限制消費令》的規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執行法院應當自查明之日起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五、執行法院發出查封、扣押裁定書、責令交付通知書后,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將指定的車輛等動產移交執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確有正當理由無法移交的,被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書面報告車輛等動產的權屬和占有、使用等情況。
注:已經查封扣押的車輛,拒不移交法院,法院應在10日內對其罰款、拘留。
六、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拒不騰退涉案房屋、土地的,執行人員應當在騰退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虛假報告財產、違反限制消費令,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具有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虛假訴訟等抗拒執行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拘留決定;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作出了拘留決定而被執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內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控制被執行人。
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網注:對于作出拘留決定的老賴下落不明時,10日內提請公安不明協助控制。
十、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同一案件中發生新的妨害執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少于人民幣一千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少于人民幣五萬元。
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具有積極履行債務等認錯悔改情形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應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紀追究承辦人責任。
具有特殊情形暫不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報經批準。具體情形另行制定。
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網注:執行人員不按照本規定執行,應當嚴懲承辦人員。
十二、本意見適用于金錢給付類民事執行案件。
同一被執行人在同一執行法院內具有系列執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個案件實施本意見的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