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屬于刑事訴訟中的一種逼迫步伐,盡管強度不是很大,但也會在必定時間內限定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在。刑事拘留關于許多的案件來講,黑白經常見的一種步伐,然則刑事拘留并非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舉行實行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那么,刑事拘留適用于哪些人,浦東區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刑事拘留適用于哪些人
公安構造執行刑事拘留要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龐大懷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行犯法的人,龐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擁有法定的緊要情況之一。關于何謂緊要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關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接納羅列的體式格局,劃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法、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許在場親眼瞥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旁或許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法后妄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消滅、捏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實在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屢次作案、結伙作案龐大懷疑的。
二、刑事拘留關照家屬的時間
公安構造對犯法嫌疑人采用刑事拘留后,應當在24小時內關照家人,有礙偵查的情況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構造拘留人的時間,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該即時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跨越二十四小時。除無奈關照或許涉嫌傷害國度平安犯法、可駭舉止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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