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因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其中涉及到許多問題,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誰?誰是賠償義務的主體?你什么時候申請離婚損害賠償?諸如此類。浦東律師來告訴您怎么做!
一、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
離婚賠償的情形: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可能產生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需要強調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必須是“一方”有上述過錯,另一方沒有過錯,否則,夫妻“雙方”有上述過錯的,根據《婚姻法(三)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
另據《婚姻法司法進行解釋(三)》第9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精神損害國家賠償的,不予社會支持;夫妻關系雙方因是否具有生育問題發生矛盾糾紛,致使學生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可以作為判決離婚。可見,妻有權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嚴重侵害配偶權;但可以直接導致我國夫妻之間感情破裂。
二、權利主體:離婚訴訟當事人之間無過錯方
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應當是婚姻關系中的無辜當事人,其他人不應當是無辜當事人。如果離婚是由于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的,受到損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不能成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由于離婚損害賠償是一方配偶因其在婚姻中的違法行為對另一方造成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其主體僅限于婚姻雙方,不應當擴大,因此在婚姻案件中增加其他家庭成員更有可能加劇沖突。
三、義務主體: 離婚訴訟中無辜一方的配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損害國家賠償經濟責任信息主體是離婚法律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意味著此訴不能向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管理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提起,如與有配偶者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
離婚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追究夫妻一方過錯造成的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即使夫妻關系因“第三人干預”而破裂甚至離婚,也不能將夫妻一方過錯直接劃歸“第三人”的責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實際上否定了對“第三人”的法律制裁,只是將有過錯的配偶作為賠償義務的主體。
四、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1、以判決準予離婚為前提;
2、如判決不準離婚,法院對損害國家賠償可以請求不予社會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未單獨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損害賠償請求。
離婚精神損害國家賠償的范圍
解釋(一)《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基于此同時規定,既可以就物質文化方面發展受到的損害請求賠償,也可以就精神生活方面沒有受到的損害請求賠償。
首先,離婚物質損害賠償是侵權人的違法行為給配偶造成的財產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對現有財產的減損,如侵害受害方的個人財產,造成受害方現有財產的損害和減少。間接損失是未來利潤的損失。例如,如果配偶一方為了支持另一方的學習和工作,在婚后多年內承擔所有的家庭事務,而另一方成功后又因過錯離婚,則必然導致無辜一方的預期收入損失。
其次,離婚過錯精神損害賠償包括以下內容:精神損害賠償行為引起的精神痛苦;非財產救濟,即“消除影響、道歉、恢復名譽”等非財產民事責任精神利益損害賠償。
五、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按照無過錯方在訴訟中所處的不同社會地位,對其損害國家賠償請求權問題提出的時限給予學生區別對待。
1、無過錯一方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原則上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在法院批準離婚后,無辜的一方不再以前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犯錯為由要求損害賠償。主要原因是,在無過錯一方作為法院原告的情況下,應該清楚了解離婚的理由,如果不要求損害賠償,應該認為自動放棄了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離婚判決后,無過錯一方不能再要求損害賠償。
2、無過錯方為被告的,應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種發展情況是無過錯方無論在一審還是二審中,均不同意離婚,因此我們也就導致無法提起環境損害國家賠償請求。在這種社會情況下,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分析出發,應允許其在判決離婚后再單獨提起損害公司賠償請求,但為了能夠督促權利人沒有及時有效行使行政權力,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提出一些損害賠償請求的除斥期間為一年。
二是作為被告的無辜一方在一審中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而在二審中提出了損害賠償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首先調解無辜者的請求,調解成功的,法院可以對離婚請求和損害賠償請求同時作出判決;調解失敗的,通知無過錯的一方自離婚之日起一年內另行提起訴訟。這是為了保護無過錯方對損害賠償請求提出上訴的權利和機會。
離婚后,當事人可以經婚姻登記機關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由法院受理,但協議明確放棄請求,或者在離婚登記一年后提出,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浦東律師認為,應當指出的是,被告作為無辜一方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構成反訴。反訴作為一項完整的訴訟,具有訴訟要素,以全面、最終的方式解決訴訟當事人之間的相關糾紛,離婚訴訟主要是解決是否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婚姻關系不解除,離婚損害賠償不能單獨裁定,即請求權不具有相對獨立性,原告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權不能抵銷和附加,不構成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