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不斷地不斷地建設發展,征收拆遷項目也在各的不斷地開展,在征收拆遷的開展過程中,也會出現各種各樣侵害拆遷戶權益的問題,今天青浦律師就從國有土地資源以及社會集體土地利用兩個不同維度,為大家講一講征收公告在整個征收拆遷工作過程中起到了怎樣重要影響作用。
一、國有土地
國有企業土地的征收管理項目研究大多出現在中國城市中,我們先看一下有關國有土地征收公告相關的法律條款內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又根據《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使用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中國房地產的市場經濟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自己相應資質的房地產產品價格風險評估研究機構需要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沒有辦法評估方法確定。
我們可以從以上兩條有關征遷的有關國家法律責任條款中看出,國有企業土地征遷項目進行公告中應載明,征收拆遷項目管理范圍、拆遷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對征遷項目時間范圍內涉及房屋的評估技術標準及評估研究機構的確定、對征收拆遷公告信息內容中載明內容方面存在異議的救濟方式及權利能力等等。
在我們自己這里可以著重發展強調第十九條中關于“不得低于房屋征收管理決定企業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中國房地產的市場經濟價格”的規定。在實踐中對于我們國家常常見到征收方所提供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拆遷補償技術標準,是以多年前征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時當時的周邊房屋銷售價格問題作為一個標準,如果需要我們對該拆遷補償價格有疑問,應該從什么不同角度對征收方進行研究反駁呢?這時候就是通過上述這條法律規定的作用點了,我們只需要查詢該征地拆遷項目公司公告的時間,依據當時周邊地價進行參考,再與征地拆遷辦所提供的征地補償協議中的拆遷補償價格相對比,如果沒有確實低于公告時周邊房屋價格,那么這樣我們民族就有理由認定征拆方所提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內容設計不合理。
二/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征用拆遷工程大多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工程公告與國有土地征用工程公告的內容不同。由于土地性質的不同,還應當公布集體土地征用的目的、拆遷補償方案、征地范圍內土地和房屋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行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擬申請征地的,應當對征地現狀進行調查,評估社會穩定風險,并在征地所在鄉(鎮)、村、村民組織范圍內,至少30天公布征地范圍、征地現狀、征地目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情況,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與國有土地征收公告不同,集體土地征收公告的內容不僅應限制征地拆遷、安置拆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被征用土地和建筑物調查、救濟方式等范圍,而且應增加征地地位、被征用房屋所有權確認、村民失地后社會保障保險等規定,這就使集體土地征收項目的決定更加復雜。集體土地征收的重點是救濟,法律明確規定: “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村民群體內,至少30天,應當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這句話有幾個方面重點發展需要我們注意,也是社會實踐活動中常出現的問題,征拆項目管理是否進行了一個合理合法的公告流程、征收拆遷辦是否聽取了農村集體主義經濟貿易組織結構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整體征拆過程中,對于集體經濟合作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認定又是否可以合理。這些數據都是通過實踐中常存在很多問題。
如果大家遇到征收拆遷問題,一定記得在第一時間搜集相關研究證據材料,并向國家相關政府機關部門或專業拆遷律師需要進行心理咨詢尋求幫助。如需要法律的幫助,請咨詢青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