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政府機關對商品房預售的監督管理制度,建議加強對政府機關監督管理制度的立法,形成完整的監督管理體系,可以專門劃撥預售資金用于監督、監督住房預售資金。政府批準非法經營商品房預售時,買方有依法要求賠償的行政訴訟權利。上海律師就來為您回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業。房地產中介作為企業服務管理行業,在住房租賃和銷售方面發揮了重要影響作用。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問題進行設計規范:
一是規范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管理。實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制度,房地產經紀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在房地產代理服務中,實現實名制上市服務。
二是規范房源信息發布。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房屋租賃、銷售信息前,應當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信息,實地查看房屋,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明確平臺對信息真實性的相應管理責任。
第三,規范收費行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服務項目應當標明價格。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眼位置公布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前應當向當事人提供收費清單,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未申報的費用。
四是明確了禁止就業。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擾亂市場秩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問題,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編造傳播虛假價格信息、炒作房源號、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捆綁收費、賺取差價、非法提供房源融資、為當事人逃避稅費提供便利。
上述規定與過去相比有了很大變化。在工程總承包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和以往的管理模式中,要求:
1、工程總承包企業發展應當具備與工程建設規模經濟相適應的工程進行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
2、EPCM 企業可以在其資質證書所允許的項目范圍內自行進行設計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協議或經施工單位同意,將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業務直接分包給合格企業
3、僅具有設計資質的企業承接 EPCM 項目,應當依法將 EPCM 項目的施工業務轉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
4、僅具有重要施工人員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進行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中國相應教學設計資質的企業。
但是,《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要求承包 EPCM 項目的企業必須具備設計和施工資格,或者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合格相結合。
這一規定為聯合體作為承包商承擔總承包工程開辟了道路。與以往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承接項目后分包施工或設計工作的做法相比,在聯合體模式下,聯合體承擔項目設計和施工的責任,聯合體需要對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降低了施工單位的風險。
同時,在聯營集團進行設計和施工時,聯營集團內部各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般分包模式下的過度設計問題,有助于降低工程成本。在一定條件下,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企業管理工作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進行管理相關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不得參與環境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政府直接投資活動項目在招標人公開市場已經無法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分析研究調查報告、初步設計一個文件的情況下,前述單位人員可以積極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上面的粗體文本與新部分中的最后一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比較。這意味著在政府投資項目中,預設計單位也可以參與總承包工程的招投標。
雖然國家層面尚未出臺法律法規禁止預設計和咨詢服務單位(以下簡稱“預咨詢單位”)參與后續總承包項目的投標,且大部分省份出臺的相關規定允許預咨詢單位參與或有條件參與后續總承包項目的投標,但是, 國家計委等七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為招標項目的前期工作或者監理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法人和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
雖然第30號命令明確適用於該項目的建造工程,但實際上,承建商或主管當局仍以該項目含有建造內容為理由,要求該項目的招標及投標必須符合上述規定,禁止事前諮詢單位競投后續的項目。沒有強制性的固定價格定價方法。
上海律師提醒大家,《管理工作辦法》第十六條:“企業進行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通過投資活動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建立合理分析確定合同價格不同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時間可以及時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