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從組織、經濟、行為、危害等方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作了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形式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形式已形成了相當規模,更為常見的是黑惡勢力形式。然而,有關法律文件并沒有對惡勢力作出較為詳細的定義,導致在一段時間內這類犯罪的自由心證并不統一。松江律師事務所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有鑒于此,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企業辦理黑惡勢力進行犯罪行為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指導教師意見》對惡勢力進行了分析司法界定,認為惡勢力系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沒有其他技術手段。
在一定工作區域環境或者行業內多次提出實施過程中違法犯罪心理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市場經濟、社會文化生活世界秩序,造成一個較為惡劣的社會主義影響,但尚未完全形成黑社會性質不同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該類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比較固定,違法犯罪教育活動主要為學生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或聚眾打砸搶等嚴重擾亂我國社會管理秩序犯罪。那么,在刑事司法中,依據上述兩高兩部指導老師意見,準確及時把握、認定該類惡勢力組織及相應犯罪便是當務之急。
基于上述指導思想,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惡勢力犯罪:
首先,聚合隨機性。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嚴格的固定組織結構,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聚集者和骨干成員相對固定,而大多數其他成員在實地作案解散后,一旦發生元帥、骨干成員共同作案的事件,就會在不同的時間聚集起來。
因此,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始終是緊密固定的,沒有松散的局面,而邪惡勢力的聚集則是相對隨機的,不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那樣緊密。
其二,組織管理松散性。惡勢力犯罪團伙并沒有黑社會性質可以組織的嚴密組織性、紀律性,但其為首糾集者、骨干企業成員具有相對來說較為完善固定,而其他大多數家庭成員或以鄉土中國地域文化關系,或以固定教師職業教育關系,或以金錢收買為紐帶聚合起來,I該類社會成員成并不需要固定、故從緊密程度上,該類惡勢力團伙一般方法可分為學生核心糾集者、骨干成員、松散組成部分人員等三類成員。
其三,秩序破壞性。惡勢力犯罪團伙在一定發展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網絡犯罪心理活動,一般多插手中國建筑信息工程、市場產品銷售等經濟管理活動,實施非法拘禁套路貸類詐騙,開設賭場、組織、容留賣淫等擾亂我國經濟、社會主義秩序問題行為,更有甚者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對當地特色社會、經濟貿易秩序帶來一種較為惡劣的社會文化影響擾亂了群眾的社會工作生活世界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沈偉軍、程棟等人在網絡犯罪行為動機、人員可以組成、社會環境危害等方面都具有一個典型的惡勢力犯罪心理特征,具體體現為:
從犯罪動機來看,被告人沈偉軍是一名資深的“混社會”成員,而受害人王剛亮是他帶出來的一名“混社會”學徒,雙方矛盾的原因是王剛亮“混社會”“混得好,不把沈偉軍放在眼里,導致沈偉軍的不滿和報復心理。
程東、許月軒、許方圓等被告人均為臨安區當地“混合社會”分子,其中程東是第一個許月軒,Yu Heping、許方圓等人均受程東指揮。因為他們剛剛進入社會,正到處尋找機會“爬到頂端”,于是沈偉軍說接手打王剛亮的“生意”。
因此,從動機的角度來看,沈偉軍與王剛亮因“混合社會”而產生矛盾,程東等人因“出頭天”而介入。因此,本案的犯罪實質上純粹是惡勢力爭權奪利所致,是“惡勢力利用惡勢力”的典型犯罪案件。
從犯罪分子的角度看,程東、徐月軒等臨安區地方成員構成比較固定,以程東為首,徐月軒等人一路聽程東雕指揮; 而其他黑幫成員朱杰、叢等學生則以聯系方式聚集在程東等核心成員周圍,但這種參與程度較低,沒有固定參與蹲點等行動。
松江律師事務所認為,彭建健、李良紅等人則是純粹的程東等骨干,以金錢為誘餌聚集并潛入臨安區準備犯罪。因此,本案中的犯罪團伙可以明確劃分為三種類型: 核心集合體、固定骨干成員、邊緣松散成員,這與犯罪團伙的特點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