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孫某被單位派到他地方工作。他的妻子一個人在家。無聊的時候,她找到了她最好的朋友張陪她。孫不在家的時候,張吃住在孫家。2019年8月的一天,因為單位有急事,孫被召回單位開會。孫沒有告訴妻子那天晚上趕回家。當他回到家時,已經是深夜了。孫沒有驚動妻子,只是洗瀨戶,在黑暗中睡覺,和熟睡的張發生了性關系。張醒來后,他順手打開床頭燈。他們都驚呆了。孫想停下來,張示意孫繼續。原來孫的妻子和閨蜜睡著后,妻子突然接到母親的電話,父親不舒服,就趕到父母家把父親送到醫院。
這個案子真的很巧合,但不是作者在編故事。案件原型與案件不同,但基本情節相似,不影響案件的定性。在這里,上海刑事律師所只想通過這個案例闡明刑法的相關原則,防止強奸罪的濫用,進出人罪,使他人權益受到不正當干擾。以下上海刑事律師所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進行討論。如有不當,請糾正。
孫某是否涉嫌強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是侵犯婦女自身決定權的犯罪,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完全由婦女自身決定。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反婦女意志、強奸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中,行為人采取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違背婦女意志有著膚淺的關系,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道如何反抗,進而違背了婦女的意愿。相反,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必須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
客觀上是強奸,但當行為人不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時,不可能成立強奸罪,如過失強奸。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妻子臨時離開,她最好的朋友睡在自己的床上。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孫無法預料到睡在自己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為過失沒有預料到,所以孫對張的性行為是過失強奸或意外。根據刑法的規定,過失犯罪的過失犯罪構成犯罪。我國刑法規定,強奸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因此過失強奸不構成犯罪。
如何評價孫某和張某知道真相后繼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張某開燈后,孫某和張某知道真相后,如果張某阻止孫某繼續性行為,而孫某繼續性行為,則孫某涉嫌強奸。
本案的實際情況是,當孫發現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不是妻子時,他想停止性行為,但張沒有停止性行為的意思,而是示意孫繼續性行為,這意味著孫與他發生性關系,并不違背女性的意愿。按照張的意思,其實我喜歡你很久了。
因此,本案中,孫某不構成強奸罪。
上海刑事律師所結論:強奸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即知道自己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行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會侵犯婦女自己決權的結果,仍然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中,孫誤以為張是自己的妻子,發生性關系,為過失強奸,不構成強奸罪。當發現與自己發生性行為的不是妻子時,孫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繼續與張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本案的實際情況是,孫發現真相后,張自愿繼續與孫發生性關系。因此,在本案中,孫不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