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國外的相關立法,可以看到美國的《統一婚姻財產法》也有類似的制度設計,規定:善意購買人是指財產的有償購買人,即在交易中沒有欺詐意圖或非法影響另一方配偶或交易方利益的一方。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不知道配偶一方的相反主張;在交易中誠信行事。“購買”,是指通過出售、出租、折價、轉讓、抵押、質押、留置或者其他自愿的財產處置行為取得財產,但不包括贈與。如果善意購買人從對婚姻財產有管理和處分權的配偶一方取得婚姻財產,另一方配偶沒有請求權。
關于表見代理的構成一個要件,學術界研究一直發展存在一些爭論,主要矛盾分歧在于企業是否以被代理人的過錯為必要工作條件。一種重要觀點我們認為,被代理人管理對于無代理權人取得代理權外觀的事實,應具有可歸責性。
另一種不同觀點的人認為,不應以被代理人過錯為必要前提條件,只要自己存在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實際情況,即可成立表見代理。筆者分析認為,從法律法規條文和有關國家司法解釋數據來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對表見代理機構設置的構成要件較為寬泛。
僅規定“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未對被代理人的過錯作出明確要求;《最高人民需要法院提出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關于“被代理人依照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公司承擔社會有效提高代理服務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市場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的規定,也未將被代理人過錯引入表見代理會計制度。
自2009年7月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現階段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發發[2009]40號)第13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格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無權代理, 而且,相對人也有權善意地代理而不受損失。
合同對方當事人主張以禁止反悔方式構成代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證明合同、公章、印章等客觀形式要件的存在,而且應當證明其誠實信用,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不得造成不當損失。同樣,《指南》也不認為委托人的過錯是禁止反悔代理的一個要素。因此,確定禁止反悔代理的構成,不應要求委托人有過錯,其構成要件為:第一,行為人沒有行為權,但以委托人和相對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其次,必須有客觀的理由使對方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第三,相對人主觀上是誠信的,沒有過錯。
與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夫妻公司的股東關系和內部治理具有特殊性。股東之間是夫妻關系,股東和董事往往是二合一的,這就使得股東有可能利用公司進行損害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比如夫妻股東可能濫用公司的公司人格,利用公司從事欺詐、非法交易、隱匿財產等行為,逃避債務,為自己獲取非法收入。基于有限責任原則,債權人和其他受害人不能對股東的個人財產主張權利。
為此,在2006年《公司法》修訂工作之前,司法社會實踐對夫妻對于公司相關法律進行人格的認定管理存在以下兩種不同做法:一是可以直接通過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認定其為合伙經營企業發展或者其他個人獨資企業,追究夫妻的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能夠充分受償;二是認定夫妻公司為一人公司,根據需要修訂前的公司法認定其為設立瑕疵,但不否定股東承擔能力有限責任。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前一種做法的理由是夫妻公司的公司信息財產權與股東股權混同;后一種具體做法承認夫妻公司的公司財產權與股東股權結構分離,但認為夫妻股東自身實際是同一項目投資市場主體,因為《公司法》修訂前未承認除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產品以外的一人公司的存在,故夫妻公司的存在問題屬于國家設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