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夫妻如何避免被負債?上海婚姻財產糾紛律師教你看好手機,鎖定手機SIM卡
民法典以前,具體是2018年1月最高院出臺《夫妻債務解釋》以前,最高院2003年制定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以后,這15年中,不知道發生了,夫妻一方(非借款)的一方,被負債幾百萬,被負債幾千萬,甚至上億的負債。
這是以前的立法目的造成的,因為當時的社會的形勢是,一些夫妻通過離婚去惡意逃避債務的情形,立法的天平偏向了去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現在,老公單方欠的巨款,你應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現在法律的規則很精細了:
假如你初步判斷這個債務和你沒有關系,你一定要看好你的手機和電子郵件。
因為你的手機可以發短信,發微信,你的電子郵箱可以發郵件。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具體規定:
1、共債共簽,就是兩個人共同簽字;
只要是夫妻雙方簽字了,借的錢不管是誰花了,兩方都要承擔還款責任;
2、單方負債,夫妻另一方追認;
夫妻一方簽字了,在簽字方拿到借款了,只要另一方追認了,也是可以認定上夫妻共同債務的。
要命的是,法條并沒有詳細規定追認的形式,是口頭追認,還是書面追認?還是都可以?
其實,民法典的1064條是吸收了2018年1月出臺的《夫妻債務解釋》的基本規定。
我記得,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夫妻債務解釋》的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說明了追認的形式,包括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
電話,這個沒有問題,嘴在自己身上,你只要沒說過,都是可以自主控制的;
短信、微信、郵件呢?這些東西就沒有長在你自己身上了,它們表達的意思你是不可控的,你所能做的就是去設置手機的開機密碼,微信的登錄密碼,電子郵件的登錄賬號和密碼。
說到這里,怎么去做,相比你已經知道了吧!
我這里尤其要強調的一點:
你要學會將你的手機的SIM卡設置PIN碼,為何這么麻煩呢?
因為你可以設置手機的開機密碼,所能保證的只是你的手機別人無法打開手機,但是無法保證別人將你的手機SIM卡拿出來放在別的手機里使用。
只要你設置了PIN碼,就把你的手機SIM鎖定在你的手機上了,這樣別人拿出你的手機卡是無法在別的手機上使用的。
由于,本人是律師,有關手機SIM如何設置PIN碼以及PUK碼的技術問題,自己網上搜索。
3、夫妻一方婚內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
譬如,到超市購買醬油醋等用于家庭生活的,只要是讓法官內心確信這個債務是用于家庭生活就好了。為生活所負的債務要符合夫妻的收入水平,以及當地的消費水平。
為家庭生活負債,夫妻要相互承擔還款責任的,這是婚姻法上家事代理權的具體體現。
4、婚內夫妻一方的一方負債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這種情況,首先推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假如債權人能證明其出借的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這筆債務仍然是夫妻共同債務。
實際上,這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而不像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制定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該24條簡單粗暴地直接將婚內的借款統統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承擔了較重的舉證證明責任,他需要去調取證據,去證明借款的資金流向,去證明資金的用途,在司法實務中,有些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總之,一句話:公債共簽字,事后追認,債權人舉證,這就是《民法典》時代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
合理分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按照不同的類型,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并不相同。
首先,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借款合同、借條,以及夫妻一方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行為等能證明與另一方確實存在借款合意或事后進行追認的,則可以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承擔額外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比如出借人)掌握此類證據,證明力較高。
其次,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則只要該債務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圍,則也可以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也無需承擔舉證責任。但如果非舉債一方需要否定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這與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難度較大有關,所以證據規則將一個社會普遍認可的家庭生活所需的范圍之內(比如浙江高院規定的20萬元內)作為推定標準,除非夫妻一方有相反證據才能“擺脫”該債務。
最后,上海婚姻財產糾紛律師說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已經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舉證責任直接就轉移到了債權人身上,即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或者所負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夫妻一方不無端受到配偶牽連,體現了法律注重在債務人配偶權利與債權人權利之間的平衡。 作者:簽個條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8551475/ 出處:bilib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