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的適用只是程序的簡化和省略,以提高訴訟效率,而不是被告人應有的訴訟權利的簡化和省略。被告的辯護權應當像普通程序審判一樣得到充分保障。在實踐中,浦東區律師提醒大家應注意以下幾點:
1.開庭前,告知被告人可以依法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2.開庭審理行政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通知其出庭。《刑事訴訟法對于司法人員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操作程序通過審理具體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出庭。”由于《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體系解釋》規定企業適用簡易處理程序審理案件,辯護人之間可以不出庭,因此,在起草《刑事訴訟法司法方面解釋》過程中,就應否規定辯護人應當出庭存在問題不同學生意見。要求自己出庭的意見的人認為,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發展要求國家公訴案件公訴人應當出庭,從控辯平衡的角度分析出發,辯護人應當出庭。認為我們可以不出庭的意見并且提出,簡易工作程序實現案件信息都是因為被告人認罪且事實更加清楚的案件,在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且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體現一種簡易系統程序的簡易性,可以不出庭。也有出現一些傳統折中的意見:為體現對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障,辯護人是否出庭應作區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公司三年的,或者其他被告中國人為未成年人的,辯護人應當出庭。經多次實驗研究并征求社會相關管理部門員工意見,為充分利用體現對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刑事訴訟法司法理論解釋》明確政府規定,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根據通知辯護人出庭。
3.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論的權利、辯護人答辯的權利、出示和宣讀證據的權利以及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請求,均應以與普通訴訟相同的方式得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案件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經法官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與公訴人、自訴人和訴訟代理人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審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送達期限、被告人的訊問、證人的訊問、專家的訊問、舉證和法庭辯論程序的規定限制。 法院辯論程序的規定應參照辯論順序等程序規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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