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巨星梅艷芳于2003年12月30日因醫療失敗去世,享年40歲。然而,梅艷芳1億多美元的遺產分配計劃一直存在爭議,直到2011年5月10日塵埃落定。但在繼承問題上仍存在爭議。松江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據媒體報道,梅艷芳未婚,沒有子女。近親包括他的母親,兩個姐姐和一個哥哥。梅艷芳在生病期間曾就財產分配事宜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并于二○○三年十二月三日在主診醫生張文龍及匯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的劉才秀在場下簽署遺囑及信托契約,明確設立信托基金。
除將兩個物業轉贈予劉佩琪外,亦預留一百七十萬港元予四名侄子及侄女接受教育。其余財產將進入由匯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和執行的信托基金。該信托基金每月向她母親支付7萬港元,直到她去世,其余部分捐給妙康佛教協會。
由于懷疑遺囑及信托遺囑并非梅艷芳的真實遺囑,加上梅艷芳生前不到一個月能否立下遺囑存有疑問,梅艷芳的母親及弟弟梅自2004年2月起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遺囑執行人、遺囑受益人、醫院及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0億港元,并以欺詐及遺囑無效為由撤銷遺囑。
至2011年5月10日,這些訴訟均已終結,除覃美金生活費由每月7萬港元增至12萬港元外,其他訴訟均被駁回。因此,覃美金于2011年7月18日在香港中環一家銀行的總行門前舉起橫幅,以示不滿。2011年10月,覃美金和弟弟梅祁鳴再次向法院起訴,指控梅艷芳的教母傅瑞娜、歌友會會長蘇曉珍等人在梅艷芳死后擅自將自己的貴重物品從壽山村道故居搬走,要求賠償1、8億港元。目前,覃美金也因欠租被業主起訴、、、
一個文化遺產繼承糾紛,前后歷經10年仍未完全了結,實屬罕見。除了對一代巨星的唏噓感嘆之外,該案所呈現的曲折復雜問題或許我們對于企業當下我國大陸社會財富傳承方式能夠通過提供某些重要參考及啟示。
1、盡快安排財富傳承規劃
對于梅艷芳提起的各種訴訟,媒體的報道褒貶不一,網上也有很多對她希望安息的訴訟的批評。然而,梅艷芳死前不到一個月的遺囑和遺囑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質疑,難怪秦美金后來譴責司法公正和公平。
視mainland China的繼承糾紛而定,如果有遺囑或遺贈,其他繼承人也會對遺囑人的遺囑能力和遺囑提出質疑,最常被引用的理由是“遺囑人已經到了可以對遺囑人或受遺贈人進行精神控制的年齡”。如何體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最重要的證據就是他的心理健康。而這種狀態,顯然只有在2010年健康的時候才能得到最好的呈現。是時候改變那種要等到自己弱小了才考慮財富繼承安排的舊習俗了。
2、指定一個遺囑執行人進行有益定紛止爭
秦國多次向媒體抱怨,自己進不去梅艷芳的房子,其他人可以進去甚至搬出去。對于無法進入親屬控制的房間,如果不了解法律對遺囑執行人的權利設定,是情感上不可接受的。而這實際上是遺囑執行人的效力設定,一旦死者去世,只要在遺囑中有經授權的委任,那么遺產的管理權就交給遺囑執行人。
客觀地說,一個人一旦死去,他的遺產往往會失去控制。遺產繼承人能夠友好協商繼承分配的希望往往只停留在理想的水平,現實生活中隨處可見遺產繼承人之間基于各種原因的繼承競爭。如何充分體現業主的意志,顯然是“意志”最直觀的表現指定。而遺產的盤點和管理,為了調節繼承人之間的糾紛,需要有一個“中間人”來承擔這樣的角色,“中間人”就是法律上的“執行人”。
在梅艷芳遺產糾紛系列案件中,如果遺囑執行人的權力設置得更加完善,遺囑執行人可以盡早介入,相關專業人士可以協助梅艷芳制定更加完善的遺產管理和分配方案,那么就可以避免很多訴訟。
3、受益財產進行逐步通過發放能有效措施防止揮霍
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的遺產安排都是一次性分配模式,繼承者通過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次性分配的遺產將完成。在遺產的最終處置或繼承人未來生活的保障方面似乎沒有“發言權”。由于監管不力,遺骸捐贈、遺產捐贈等公益意愿難以落實。
顯然,繼承人的生活安排,特別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生活安排,以及通過遺囑認證安排分階段分配遺產的計劃,有效地防止了失去對繼承財產的控制和揮霍。
松江律師事務所了解到,但覃美金通過一系列訴訟,將生活費從每月7萬港元提高到12萬港元,這也說明在財富繼承中,對遺囑執行人的授權應該有一定的靈活性,財產分配的數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當然,調整后的金額可以增加或減少,調整決定應在受益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的監督下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