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貸款立法的前提是認識到高息貸款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高息貸款自古以來就存在,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只不過,“在那些認為高利貸是合法的國家,更高的利率只是貸出資金的回報,而在那些反對高利貸的國家,它被稱為‘高利貸’”。松江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
與官方利率的外部定價機制不同,民間借貸利率是由民間借貸市場狀況決定的內生定價機制,具有自發性。因此,只要存在資金市場,私人高息貸款的利率高于官方利率是不可避免的,無論是在計劃經濟還是在市場經濟中,都要跟隨城市來反映當時的資本供求狀況。
然而,受我們長期奉行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并沒有順應資本市場的需求開放民間借貸市場,而是長期堅持國家本位主義,以政府干預和嚴格監管的手段人為地、粗暴地操縱和約束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
這導致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監管過程中的 "兩個基本價值偏差 ":一是堅持壓制等于穩定與安全的理念,過分強調嚴格壓制;第二,過分強調通過壓制民間金融來維持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地位的目標。然而,這兩個基本價值的偏離,進一步阻礙了原本應該利用市場變化的僵化的國有壟斷金融體制的改革。為了堅持自己的利益和規避風險,國有金融機構“總是不愿意貸款給私營部門”。
因為“極度不發達的金融產品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催生了游離于官方體系之外的民間金融市場”。所以,正是因為國有壟斷金融體系的束縛,中國的民間借貸市場,尤其是高息借貸市場才有了存在的空間。當然,只有放開民間借貸市場,允許高息借貸的存在,將民間資本和國有資本置于同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中,才能打破國有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真正啟動國有金融制度創新。
我國國家現行國有壟斷金融管理體制造成公司資金供求市場的資金流動不暢,這是高利放貸市場之間存在的首要問題原因。其他主要原因,如資本主義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的本質特征。
隨著社會市場放開,中小民營企業在自身文化發展的過程中對資金需要量的增加,公民為謀取個人的發展或因生活提供所需而產生的投資或借貸需求分析等等,也均是支持以及我國政府應當允許高利放貸市場方面存在的重要理論依據。
需要指出的是,允許高息借貸市場并不意味著允許高息借貸任意進行。雙方協商一致的高息借貸不違背雙方真實意愿。但由于高息貸款固有的“高風險高回報”屬性,“貧富富”的兩極分化可能會加劇。一些企業或個人可能從實體企業轉移大量資金發放貸款,造成虛假經濟繁榮和嚴重的經濟泡沫。
2011年溫州老板們的“跑潮”和“跳潮”,是部分中小企業參與高利貸導致資金鏈斷裂所致。陷入“利息越高,欠款越多”的惡性循環。此外,高息借貸行為往往伴隨著上游犯罪。
如黑社會性質犯罪、賭博犯罪、詐騙集資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等,以及與下游犯罪或相關犯罪有關的犯罪。如高息轉貸犯罪、非法拘留犯罪、故意傷害犯罪甚至故意殺人罪。在沒有任何指導和相應控制措施的情況下縱容高息借貸行為,等于縱容這些不利影響的發生。
松江律師事務所認為,縱容與高息借貸密切相關的犯罪行為的發生,有鑒于此,我國在未來開放民間借貸市場的同時,應采取適當的法律措施和政策措施,引導高息借貸行為,并以立法的形式對其進行規制。以盡量減少實施高息貸款做法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