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支票經行為人授權被害人補給,可視為簽發行為已經完成。如支票賬戶中無對應資金,則行為人提供該支票的行為與簽發空頭支票無異,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普陀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公訴機關: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于國強。2013年6月3日,被告人于國強與被害人馬某、韓某簽訂協議書,雙方約定,被告人于國強以35萬元的價格從被害人處購得一塊100千克左右的石包玉,并出具一張中國建設銀行支票,承諾期限一個月,屆時憑支票換現金,若無現金可持該支票至銀行兌現。
被告人于國強依約提供給馬某出票人為上海賽文廣告有限公司的中國建設銀行加密支票一張,取得石包玉。該支票除記載有出票人簽章外,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額、用途、密碼均空白。2013年7月3日,被害人在未取得35萬元錢款的情況下,持該支票至銀行,被告知賬戶內無錢款,且該支票設有密碼。被害人發覺被騙后向于國強多次追討未果。
被告人于國強還于2011年2月向中國工商銀行申領信用卡一張,并持該卡透支消費及提取現金,至2013年6月,透支本金共計26915、08元,經銀行多次催收仍不歸還。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于國強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國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簽發空頭支票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同時又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惡意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被告人于國強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依法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再對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予以數罪并罰。據此,依法以票據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于國強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6萬元,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連同前罪尚未執行的余刑5個月16日,剝奪政治權利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7年,并處罰金8萬元;責令被告人于國強退賠被害人馬某、韓某35萬元;贓款應依法追繳后發還中國工商銀行。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于國強提出上訴,辯稱其沒有向馬某購買石包玉,而是幫馬某代售,提供的支票不是空頭支票,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其曾前往銀行還款但遭拒收,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于國強的辯護人認為,關于票據詐騙罪一節,于國強提供給馬某的是空白支票,票據本身無效,不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簽發空頭支票”的情形,且于國強多次提出歸還馬某石包玉,證明于國強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于國強與被害人馬某、韓某之間存在石包玉買賣關系。于國強提供給被害人的支票可在被害人簽約一個月后沒有獲得行為人支付的現金對價的情況下介入銀行結算,被害人正是基于國強提供了該張支票才交付石包玉。
于國強應保證付款日期屆至時支票存款賬戶內有相應資金,但案發后經公安機關查明,相關賬戶內無對應資金。因此,于國強提供的缺少兌現必要事項的支票就是空頭支票。與此同時,應認為該張支票上的金額、收款人等必要事項行為人已授權被害人補記。于國強提供不能兌現的空頭支票,實質與簽發空頭支票無異,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財產所有權,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另外,于國強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定罪量刑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于國強簽發空頭支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普陀律師認為,于國強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原判根據于國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且訴訟程序合法,故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