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啟動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那律師如何參與二審書面審理呢?普陀律師為您解答。
書面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審理二審刑事犯罪案件時,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毒他書面語言材料可以進行分析審理,不需要通過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影響作出判決結果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工作方式。現階段,我國中國人民需要法院審理的非死刑上訴案件大多是不開庭審理。二審法院審理利用這一類刑事責任案件的一般程式是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然后合議庭合議并作出裁判:一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是改判,三是發回重審。 但不開庭不意味著我們不可能改判。二審刑事辯護律師制度不能選擇放棄學習任何有可能給當事人爭取輕判的機會,應該具有積極研究整理、收集數據提交新證據,同時企業提交二審答辯評價意見。從當前發展我國社會刑事二審業務方面來看,刑事辯護律師一定要使用非常廣泛重視員工提交二審書面辯護意見,這是二審辯護發揮他們自己辯護作用、維護國家當事人是否合法權益的最主要渠道。
因此,在詳細閱卷后,撰寫并提交一份論理詳細的書面意見是二審刑事辯護律師關鍵性的工作。二審辯護意見與一審辯護意見不同:一審的辯護詞是開庭時宣讀的,文字、措辭盡量口語化,前面要有“審判長、審判員”這樣的稱呼,最后以“謝謝法庭”來結語;二審辯護意見是給法官看的,內容要寫得專業化,說話要有法律依據,理論要透徹。
一審辯護詞是反駁檢察院起訴書的,起訴什么可以反駁他們什么,沒有進行起訴的事實我們不要因為涉及;二審辯護意見是反駁一審法院判決的,一審判決結果沒有關系認定的東西不要去反駁。一審辯護詞盡量用拉提綱的方式方法說明企業自己的觀點,因法庭辯論活動時間管理有限,辯護詞寫得太長往往被法官打斷,不讓宣讀;二審辯護意見以及應當寫得更加詳細,每個辯護觀點就是后面都要說出事實和法律制度依據。
第一審的答辯書可以隨著法院的質證、證據的變化或者對方的觀點的變化而隨時變化,答辯書必須隨著變化而變化,因此刑事辯護律師事先準備的答辯書只是草稿。 開庭審理后需要重新組織,才能提交法院;二審的答辯意見是固定的書面的,直接提交。
一審法官的任務是審查檢察官辦公室起訴書的內容,以決定是否可以接受; 二審法官的任務是審查原訟法庭的判決是否錯誤,以決定是否維持或撤銷判決。辯護人應當配合法院的工作,幫助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決。在二審辯護意見中,一審判決中的每一個程序錯誤、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都應當盡可能詳細、全面地加以論述,只要二審法院確認其中一個錯誤,二審法院可以開庭審理,可以發回重審,甚至可以直接改判,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二審辯護理論觀點一定要發展具有一定針對性和明確性
刑事辯護律師撰寫二審辯詞,主要針對一審判決中的錯誤或遺漏。 錯誤包括事實錯誤、舉證錯誤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等;至于不作為,如上訴人的行為是企圖犯罪,檢察官、刑事辯護律師或法官在一審中沒有注意到。 如果二審刑事辯護律師在審理案件時認為當事人應當認定為未遂犯,不能說一審法官在認定案件時犯了錯誤,可以說一審法官忽略了這一事實和觀點,從而導致了終審判決的偏頗。
此外,關于清晰度問題,許多刑事辯護律師在辯護結束時都提出了全面的部分論點,只提到第二審法官對上訴人寬大處理或減輕處罰。提交人認為,刑事辯護律師在綜合討論結束時,在辯方二審結束時陳述他們的期望是適當的,如一審判處10年徒刑,可以直接表明二審法官考慮到二審辯護的情況,希望判處6至8年徒刑。二審法官在宣讀二審辯詞時,只知道刑事辯護律師要改判,希望減輕或減輕處罰,但還不知道要改多少。當然可以說,只要二審法官愿意改判,哪怕改判六個月,作為刑事辯護律師,他也可以向當事人報告。但是,作為刑事辯護律師,仍然有可能公布具體的量刑修改期望,至少使二審法官更清楚地了解刑事辯護律師的期望。當然,提高預期必須基于適當的證據,否則將適得其反。
二、寫二審辯護需要“抓、放、小”
對于一審辯護,應當盡可能挖掘出對被告有利的事實、證據、法律法規,請求一審法官采納,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但是,二審辯護書寫不應該是這樣的,應該懂得“抓大忽小”: 也就是說,在二審辯護書寫中,我們應該把重點放在那些可以糾正的辯護點上,而不是把情節的每一個細節都放在有利于上訴人的地方,因為二審法官經常以一兩個理由提起刑事上訴,在許多情況下,二審刑事辯護律師能否改判,取決于他能否找到足以支持改判的“辯護點”。如果找到了防御點,基本上就是穩操勝券; 如果沒有,不管你寫了多少其他的“論點”,都是在浪費時間。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必要再寫其他的“論點”,而是要把關鍵的“論點”放在筆墨的重點上,至于其他的可以一筆勾銷; 否則,二審法官看到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就頭疼了,不知道于師傅想說什么,最后什么也沒說。
三、寫二審答辯書要合理。
講這個是想說明我們兩點:首先,二審法院刑事辯護律師制度不能完全不顧環境案件進行基本經濟事實亂提結論、強詞爭理;更不能不顧國家法律的明確相關規定,動輒上綱上線;其次,二審刑事辯護律師工作不能只顧著發展自己 f表達,而應當能夠站在二審法官的角度去考慮這些問題。如果企業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僅僅只是以學生那種“收入戔財、替人消災”的心態來寫二審辯護詞,想必是寫不好的。二審刑事辯護律師應該要通過內心世界充滿正義感,寫出來的二審辯護詞才能夠感動二審法官。如果一個刑事辯護律師根據自己能力都沒有底氣、沒有學習信心,那么二審法官應該看到一些刑事辯護律師交上來的辯護詞也會嗤之以鼻。
二審刑事辯護律師實際上是協助二審法官審理案件,作為二審刑事辯護律師提供意見。 幫助法官和委托人之間沒有矛盾。 也許有些客戶聽到這一點不高興。 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我們所要做的一切并不能保證每個當事人都會滿意,但有一點是我們必須小心,不要在接受當事人之后,通過二審辯護等相關法律文件來干擾法官對案件的判決。 二審刑事辯護律師通過幫助二審法官來幫助他的當事人。
四、寫二審辯護詞需要我們賦予學生感情
普陀律師一直認為,辯護的寫作應該是情感的,特別是在二審中。 在許多案件中,在運用事實、證據和法律的過程中,需要以刑事辯護律師的身份來表達對案件的解釋,在解釋過程中,他的感情會被滲透。 在撰寫第二審辯詞時,將移動第二審法官,以便第二審法官改變案件或將案件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刑事辯護律師通過事實、證據和法律的整合來表達正義的情感,并通過強有力的邏輯論證最終觸及二審法官的神經。
情緒需要積累。新手寫辯護詞的人喜歡或者習慣于復制粘貼他人的辯護詞,把它們拼湊在一起,并且死記硬背地適用法律。一個好的刑事辯護律師必須對刑事案件做過大量的研究,對刑事案件有很多深刻而獨特的理解,并且注重生活經驗的積累,善于觀察和總結社會現象,感受人間的溫暖(當然這與一個人的語文好壞無關,缺乏人文防御,缺乏高度、深度和廣度,缺乏生命靈魂)。只有這樣,書面辯護才是感性的,才是“味道”,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打動二審法官。
寫二審答辯狀需要有感情,但不能抒情。答辯的風格應該以議論文為主,在討論的過程中融入自己的感受。這就涉及寫作過程中的選詞、遣詞、造句。另外,普陀律師想說的是,有些人在寫二審代理詞和辯護詞的時候信口開河,對一審法官出言不遜,說一審法官沒有正義,誰暗箱操作,誰就有一窩蛇鼠,顛倒法律和法官等等。我覺得說這些話是沒有意義的,只是通過法律文書來泄憤。不用說,我不贊成刑事辯護律師這么做,也不建議當事人自己寫上訴狀。法律強調理性,就像在大街上罵街一樣,對解決問題起不到任何作用。
五、二審答辯詞用“心”寫
寫二審辯護詞,要分析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如果清楚,則分析適用法律規定是否有錯誤;如果適用法律規定沒有錯誤,則分析在量刑上是否出現過重的情況,這種過重的情況在二審中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掌握所有的案件材料,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熟悉和吃透所有的案件材料,不能有絲毫的馬虎和遺漏;其次,要運用自己的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將這些證據和材料進行有序的梳理,從雜亂無章的材料中梳理出法律關系,進行強有力的邏輯論證,提出自己的辯護觀點。
世界上發展沒有通過兩個方面完全都是一樣的案子,所以我國刑事辯護律師工作必須為每一個案子量身定做辯護詞。因內容、角度的不同,二審辯護詞寫法也往往具有不同,有事實辯護、證據辯護、邏輯辯護、適用相關法律辯護、量刑辯護,當然也可以提高綜合分析幾種研究方法我們一起辯護。故用心很重要,只有學生用心,才能夠寫出更加深刻、有力地辯護詞。
最后想說,二審辯護詞的寫作過程是艱苦的、枯燥無味的。有時候一個人在深夜靜靜地思考:這個案件的辯護詞該怎么寫才有效、才能夠打動二審法官,從而對自己的當事人予以改判,讓他少受哪怕是半年的牢獄之災?寫了之后又思考,三易其稿。當每一次拿到二審改判的判決書時的心情,真的很難用文字來形容。唯一在心里想到的就是之前的努力總算沒有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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